浙江證監局對華僑基金出具警示函

7月4日,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華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爲:一、未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管理的部分基金未獲取投資者的收入或資產證明,備案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二、將固有財產混同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三、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