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嶺聯合村鎮銀行被罰款160萬元,因貸款管理不到位及通過不正當方式吸收存款
2024年4月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台州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臺金罰決字〔2024〕6號),浙江溫嶺聯合村鎮銀行(簡稱:浙江溫嶺聯合村鎮銀行),其貸款管理不到位,流動資金貸款用作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管理不到位,對公信貸資金挪用作承兌匯票保證金;通過不正當方式吸收存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台州監管分局對浙江溫嶺聯合村鎮銀行罰款16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3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