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遲緩兒賺家用!母出借帳號賣仿冒墨水 佳能怒告侵權慘了
基隆一名經營網拍的李女,出借蝦皮拍賣帳號給大陸人士「張銳」,賣仿冒的印表機墨水遭佳能公司發現告發。基隆地院判處李女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徐佑升攝)
基隆一名經營網拍的李女,爲照顧遲緩兒貼補家用,誤信來自大陸不詳人士「張銳」,表示其能提供知名品牌佳能(CANON)及EPSON公司的印表機墨水商品,借用李女丈夫的蝦皮賣場販售,於賣出抽成2%後,再用支付寶匯錢給張嫌。後遭日商佳能公司發現,並提出刑事告發;李女對案情均坦承不諱,法院衡酌李女家中情形及賣出的仿冒品數量,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基隆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李女依一般社會經驗可知出借網路賣場帳號及代收款項,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販賣仿冒商品等不法犯行,但爲了交易總額2%之報酬,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銳」,在網路上談妥,由李女提供其不知情之配偶蔡男名下之蝦皮賣場帳號給張嫌,後將賣場改名提供張嫌販賣仿冒他人商標之墨水補充瓶。
基檢表示,商品賣出後,李女再以名下聯邦銀行、華南銀行及臺灣銀行帳戶收款,扣除2%作爲報酬,剩餘款項再使用大陸地區支付寶轉帳之方式,匯至「張銳」指定之支付寶帳號。
而在2022年9月1日,日商佳能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律師李文傑,向李女賣場下單,以658元購得使用CANON商標之GI-790墨水補充瓶1組,到貨後發現系仿冒商標之商品,先向警方告發。
後警方再於2023年2月3日及22日,向李女賣場再下單,以200元、450元之價格,購得使用EPSON商標之墨水補充瓶1瓶、4瓶,並請EPSON公司在臺代理人鑑定結果,亦發現均屬仿冒商標商品,後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幫助販賣仿冒商品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表示,李女被起訴後相當後悔,除表示家中有語言遲緩兒,需要照顧無法出外工作外,也主張其家中並沒有印表機,對墨水不熟悉,而提供貨品的張銳表示其墨水是原廠有保固,她也有看其他蝦皮買家的評價,就信以爲真,才請丈夫設立公司,也把丈夫的蝦皮賣場出借,賣出去再抽成。
李女強調,「非常後悔,我承認我有做錯事,這件事也影響我整整1年的生活」,並表示很有誠意和解,同時也提供資料給告發人的公司,看能不能追到大陸的主嫌。
法院最終認定,李女犯後態度良好、家中狀況確實如其所述、且無前科,並根據刑法幫助犯規定,應減輕其刑,判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