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前伸港鄉長僞造不實文書遭判3月 不服上訴結果出爐
彰化縣伸港鄉前鄉長曾煥彰,因涉僞造私文書罪遭判刑3月,曾與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其無不法意圖、且欠缺市政,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王煌忠臺中傳真)
彰化縣伸港鄉前鄉長曾煥彰,因納骨塔工程收取回扣,二審判刑8年,並遭監察院撤職,又發生其太太黃鈺蕊擔任婦聯會理事長,涉嫌利用會員大會等活動,僞造不實收據向公所請款,曾煥彰否認犯行遭判3月,黃鈺蕊等5名幹部判緩刑2至4年,曾及檢方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爲,欠缺曾對於婦聯會具有實質決策權,難認其有行使僞造私文書等罪嫌,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無罪,曾妻等人上訴部分駁回。
彰化地院判決指出,曾煥彰、黃鈺蕊、公所主秘張秀蕊、婦聯會總幹事李碧珠、財務長張惠珍以及黃數鐶等5人,明知申請經費補助應覈實覈銷,卻由黃鈺蕊或其指定人選,或由曾煥彰委託張秀蕊,向非承攬廠商要求開立僅蓋章的空白收據,再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託他人在空白收據填寫不實之僞造收據,最後交由李碧珠或黃數鐶覈銷,分別向伸港鄉公所、臺電公司等申請補助款項,前後約侵佔46萬元不法所得。
法官考量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張秀蕊並無前科,犯後均坦承犯行,共同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分別宣告緩刑2至4年,並向公庫支付5至20萬元,曾煥彰否認犯行,判有期徒刑3月。
曾煥彰與檢察官不服判決,均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理,曾被訴加重詐欺取財、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部分,雖其中活動有結餘款,均作爲婦聯會公益活動及老人送餐使用,難認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另外僞造私文書部分,法官認爲欠缺確切事證足認其對於婦聯會具有實質決策權,而曾指示或參與婦聯會以不實收據申報補助款,改判無罪。另張秀蕊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諭知緩刑2年、4年、3年、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5萬元、20萬元、10萬元、12萬元,以勵自新。全案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