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芳苑600甲國有地恐種電 環團籲財政部撤銷同意書

彰化縣芳苑鄉近千鄉民7日聚集在草湖保安宮廣場吶喊反對農田種電。(本報資料照片)

國有財產署針對彰化縣芳苑鄉近600甲農民承租的國有地,核發5家能源公司光電開發同意函,引起當地居民反彈。環境權保障基金會8日指出,當地600甲國有地不屬於目前法規允許可申請設置地面型光電的區位,呼籲財政部依法撤銷同意書,退回廠商保證金。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說明,依照現行法規,如要設置地面型光電只有2種申請路徑,包含非附屬設置在農業設施的綠能設施,僅限漁電共生、不利耕作等區位可申請設置;欲在農牧用地申請變更型綠能設施,僅以各縣市國土計劃指認優先發展綠能設施區位,或2020年以前已取得臺電並聯審查同意者爲限。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表示,經瞭解,彰化縣芳苑鄉600餘公頃國有土地,應非位於上開兩類可申請設置地面型光電區位。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認爲,依現行法規,本案廠商可合法設置地面型光電的可行性微乎其微,國有財產署未妥善衡量該區位申請設置綠能設施計劃可行性,以及該地長期有世耕農承租耕作事實,率爾同意提供業者申請開發並收取高額保證金,實屬徒然製造地方鄉親擔憂困擾。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呼籲,財政部應命國產署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撤銷本案相關同意書,退回廠商保證金,並全面檢討目前已核發提供申請綠能設施開發同意書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