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電價引骨牌效應 應防哄擡

近日傳出政府即將調漲電價消息,產業用電大戶調漲十七%、民生用戶五百度漲七%,甚至可能出現每度八元電價,因此是否帶動民生物價上揚,引起輿論高度關注。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調整電價有審議機制,審議委員會工作小組已經展開相關討論,會在「穩定物價」及「供電充足」兩大方面加以調整,並強調此次調整不會影響物價,讓大小企業或一般家戶都負擔得起。

陳院長雖然公開信心喊話,但在企業用戶轉嫁增加電價生產成本作用下,仍有可能引起民生物價波動的骨牌效應,政府在調漲電價前應有萬全的穩定物價措施。

在自由經濟體制下,業者反應生產成本增加而個別決定調漲產品價格,本屬憲法第十五條保障的營業自由範疇,應無違法性可言。不過,企業若有集體哄擡產品價格行爲,妨礙消費者民生需求的公共利益,憲法第廿三條允許以法律介入管制。

首先,商家若有哄擡商品價格意圖,捏造不實漲價訊息以擾亂市場交易秩序,即具備可罰違法性。例如,二○一八年發生衛生紙之亂,量販超市業者散佈「衛生紙確定大漲三成,賣場業績急飆五倍」不實訊息,造成民衆搶購以達到促銷目的,構成公平法第廿五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違法行爲。

其次,多數商家若是集體哄擡商品價格,可能構成公平法第十四條違法聯合行爲,最高可處新臺幣五千萬元罰鍰。如此聯合行爲的處罰看似很重,但成立聯合行爲必須掌握同業有共謀哄擡價格的「合意」事證,實務調查不易取得違法證據。

商家若是哄擡農產品價格,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卅五條等規定,只要認定有壟斷、操縱農畜產品價格行爲,最高可處卅萬元罰鍰。雖然這卅萬元罰鍰,遠低於違法聯合行爲的五千萬元罰鍰金額;不過,從執法實效的觀點來看,農業部不必查獲同業聯合行爲的「合意」事證,即可即時認定違法哄擡價格,較能發揮嚇阻效果。

此外,哄擡價格還可能觸及犯罪行爲,依據刑法第二五一條妨害農工商罪之規定,若系意圖擡高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卅萬元罰金。

此次電價調漲,可能衝擊民生物價穩定,影響程度不容小覷。政府當局應管制產業鏈不當轉嫁成本價格之效應,防範商家哄擡物價,以兼顧充分供電及確保民生基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