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訴訟時效屆滿 抵押房屋能解押嗎?
本報訊(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姚多生 方碩)房屋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而抵押權並未消滅,房屋一直存在權利負擔,不能自由流通和合理利用怎麼辦?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抵押權糾紛案件,支持抵押人塗銷抵押權登記的訴請,房屋重新恢復自由狀態。
2009年11月,陳某與安徽某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臺價格爲88萬元的挖掘機,首付款25萬元。爲擔保首付款的分期支付計劃,雙方又簽訂了《抵押合同》,陳某用名下一套面積爲319平方米的住房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其後,雙方並沒有實際買賣挖掘機,安徽某公司一直未主張實現抵押權。陳某欲出售房屋,多次要求安徽某公司配合辦理房屋解押遭拒,遂訴至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要求安徽某公司配合塗銷房屋抵押。
一審法院認爲,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雙方約定,陳某應當最遲在2010年4月20日付清首付款,依照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安徽某公司應當在2012年4月20日之前向陳某主張債權,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安徽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曾經主張過債權,應當認定該債權訴訟時效已經屆滿,不再享有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抵押權設置的目的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若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期限不進行限制,將使抵押財產的歸屬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僅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亦不利於物的使用和流通效能的發揮。故,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的,法院依法應予支持。遂判決安徽某公司協助陳某辦理案涉房屋的抵押權塗銷手續。
安徽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淮南中院。
淮南中院經審理認爲,此案法律事實發生於民法典施行前,但物權法以及民法典對於抵押權人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主張抵押權,法院不予保護的觀點是一脈相承的。抵押權的債權保障功能的實現必須通過拍賣、變賣等變價手段方能實現,主債權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抵押權因不受法律保護,而喪失了其保障債權實現的基本功能,且此時如果不賦予抵押人主張塗銷抵押的權利,則會出現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及抵押人行使物權均受限制的“抵押僵局”,既不能使當事人從抵押關係中擺脫出來,也不能實現抵押物的物盡其用。有鑑於此,主債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就應當賦予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登記的權利,以破解“抵押僵局”,實現物盡其用。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抵押權人將無法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可以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屬於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抵押權本身並未消滅,抵押權人仍然可以依據抵押合同對抵押房屋進行處分,只是失去了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實際上,由於失去法律強制效力保護,抵押權人往往無法行使抵押權,但也因爲抵押權沒有消滅,抵押房屋上一直存在權利負擔,影響市場流通,雙方將陷入僵局。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允許抵押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一方面並未損害抵押權人實際利益,塗銷抵押權登記,主要影響抵押權的公示狀態,並不意味着抵押權被消滅,只是不再影響房屋的正常利用,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益仍在,只是因自身怠於履行權利,不再受到法律強制力保護。另一方面,從公平角度出發,抵押權人怠於行權,導致房屋一直處於負擔中,實質損害了抵押人的利益,抵押人並無過錯,其權利理應受到保護。本案中,爲促進抵押物最大化發揮價值,法院依法支持了陳某要求安徽某公司協助註銷抵押權登記的訴請。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