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臺積電184萬 臺積電前經理繳204萬換緩刑

高院(陳志賢攝)

年薪400萬元的臺積電彭姓前經理被控利用辦理公安採購機會,指示下屬及廠商以不實驗文件,向臺積電詐取184萬元,其中42萬拿去買中古車,餘款匯入妻子帳戶,彭直至高院審理時才認罪並返還臺積電184萬元,高院依詐欺等罪判彭徒刑1年,緩刑3年,支付公庫2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彭男2000年進入臺積電任職,先後擔任廠務、環保、公安等工作,2012年起調任後段營運處副理,負責管理南科後段封裝廠公安衛生工作,2015年升任後段公安衛生部經理,全權管理南科及龍潭後段封裝廠公安衛生業務

彭男與承包臺積電消防工程的廠商合謀,在未施作工程及服務情況下,由廠商會計出具不實驗收文件,向臺積電請款,再由彭男及其下屬不實籤核,導致臺積電憑空付款給廠商。

之後,彭男爲了購買中古車,2015年6月要求廠商將42萬元匯入友人帳戶買車,另2016年6月彭因個人私用現金不足,指示廠商匯142萬元至妻子帳戶,事後臺積電稽覈時,發現彭男犯行,將彭解僱,並向新竹地院提起自訴。

一審審理時,彭否認犯行,法官認爲彭夥同下屬及廠商以不實文件詐取財物,致臺積電蒙受財產損害,危害非輕,犯後矢口否認、且未賠償,依詐欺等罪判刑1年,須入監服刑,並沒收184萬元不法所得。

彭認判太重,提上訴,高院審理期間,彭才認罪並返還臺積電184萬元,高院仍判彭徒刑1年,但考量他認罪且已還錢,宣告緩刑3年,並命他須支付公庫20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