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新冠疫調工作費3萬4900元 萬華分局2警涉貪起訴
臺北地檢署
前臺北市警萬華分局行政組吳姓組長,在2021年新冠疫情期間,明知部屬辦理疫調,申領工作費3萬4900元遭市警局退回,卻指示簡姓女員警出面二度申領,詐取3萬4900元,市警局查帳發現後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北檢26日依貪污、僞造文書罪起訴吳男、簡女。
起訴指出,吳男、簡女2021年6月至去年8月,分別擔任萬華分局行政組組長、警務員,明知警政署在疫情期間訂定辦理疫調工作費,每案每人最高核發個人工作費1000元,每案核發金額5000元爲限,且支領對象以實際從事疫調工作相關人員爲限。
吳男明知萬華分局於2021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實際理疫調者爲行政組李姓巡官,且李員已於2021年12月請領個人工作費共3萬4900元。警政署因部分單位請領費用未達可申報請領上限而統案退回。
吳男知悉上籤呈遭退回,且李員已於2022年2月調職警備隊,遂與簡女合謀,由簡女出名詐領該個人工作費。
吳指示陳姓承辦人重新制作簽呈請領,要求陳員將原本的印領清冊、申請表上的申請人李員處,塗改爲簡女,交由簡女在印領清冊上盜印私章,由吳核章後送分局,但分局認爲不宜有塗改痕跡遂退回。
陳員再次製作第2版簽呈,將申請人簡女處改以電腦繕打,由簡女蓋印後送閱,致萬華分局誤信,於2022年6月將工作費3萬4900元匯至簡女帳戶。事後北市警局發現,請報北檢偵辦。
檢方調查時,吳男辯是「搞錯」,簡女確曾於2021年5月協助疫調,才改以簡女名義申領。但檢方發現,吳是2021年6月纔到職,如何確認5月間何人實際執行疫調?且吳已在第1版簽呈蓋章同意,爲何在第2版簽呈又搞錯?因此不採信吳男說詞,依法起訴。
檢方認爲,吳、簡2人貪污所得在5萬元以下,情節尚屬輕微,請求減輕其刑,並考量吳已從警30餘年,本件涉案金額僅3萬4900元,犯罪所生損害非巨,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