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交際費 外交部官員判緩刑

外交部禮賓司總領事林文被控2年前把私人宴飲費,僞填美國政商人士當作人頭覈銷公帳,詐領2650美元。臺北地院依貪污罪判刑他2年,緩刑3年。

法院判決指出,林文和從民國103年1月到隔年5月,擔任駐檀香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卻把他宴請當地非公務關係美籍友人臺灣留學生僑胞及其他駐館到檀香山出差、參加講習或觀光旅遊人員費用,以公帳報銷。

林男把多名美方政商人士的姓名職銜,僞填在駐檀香山辦事處處務日誌,製造與對方交際應酬假象。他藉此詐領「副館長交際費」18筆,總計金額2650美元(約新臺幣8萬多元)。

法院審理後,斥責他身爲公務員,竟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全數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依貪污罪判處他2年徒刑,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10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