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摔車 恐負民刑事責任
新北市環保局2024年6月起於華江橋機車引道設置禁倒垃圾告示牌,律師呂俊傑指出,亂丟垃圾若造成後車騎士摔車受傷或致死,除行政罰鍰外,恐還有民刑責任。新聞示意照。(陳慰慈攝)
亂丟垃圾若造成後車騎士摔車受傷或致死,除行政罰鍰外,恐還有民刑責任。不過,律師指出,首要應釐清民衆亂丟垃圾的內容物、體積、數量及棄置地點,據以判斷「是否已達影響交通安全」程度,亦即民衆亂丟垃圾雖有不該,但是否要爲後方騎士摔車受傷或死亡負責,仍不可一概而論,重點是有無故意過失或相當的「因果關係」。
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呂俊傑解釋,實務認爲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是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爲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爲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爲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爲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爲發生結果的相當條件。
若民衆任意丟擲的垃圾,爲一般體積較小,不會造成用路人滑倒或失去平衡,客觀上而言,應不至於影響行車安全的物品,諸如衛生紙、菸蒂等,雖行爲人任意棄置的行爲,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有所不該,應受行政裁罰,但在一般情形下,丟擲的垃圾尚不影響用路安全,如仍不幸造成後方騎士摔車受傷或致死,在主觀可歸責性或因果關係的判斷,難認行爲人之行爲,具有故意過失或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反之,若民衆丟擲大型垃圾,或垃圾內有湯湯水水,可能滲漏導致用路人輾壓後失去平衡,導致騎士摔車受傷或死亡,此時行爲人恣意丟擲垃圾的行爲,與騎士摔車受傷或死亡的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擔《刑法》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責,或民事侵權行爲的損害賠償責任。
呂俊傑指出,於具體個案的追訴或求償過程,本於證據裁判或舉證責任分配,是否應負擔民刑相關責任,均須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即垃圾確爲行爲人所任意棄置、後方騎士確因垃圾而受傷或死亡等,着實不易,實務上曾有原告主張在店內踩到果皮而滑倒受傷,因未善盡證據保存,致後續無法舉證現場確有果皮,最終判決結果爲敗訴。
因此,後方騎士於行車過程中,因不該出現於道路的垃圾而滑倒受傷,呂俊傑建議,於意識清醒的可能範圍內,應儘量要求現場員警協助做好證據保全工作,才能增加後續求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