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友家洗澡被開窗 臺南女見「半張臉」驚嚇!惡男偷窺只罰3千

▲臺南1名女子在家洗澡,窗戶卻遭人打開,猛擡頭竟然對上一雙男人眼睛,警方介入查獲偷窺男,對方自承偷窺3次,以社維法共罰3千元結案,被害人無法接受而PO網悲嘆:「女性安全誰來保障?」。(圖/翻攝自當事人PO文)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1名女子在家洗澡,窗戶卻遭人打開,猛擡頭竟然對上一雙男人眼睛,嚇得尖叫關窗。警方查獲這名偷窺男,自承偷窺3次,被以社維法1次現行犯1千元,共罰3千元結案。對此,被害人身心受創還看身心科,至今仍驚魂未定滿心陰影,無法接受此一結果,PO網悲嘆:「女性安全誰來保障?」

據瞭解,這起案件發生在臺南市南區金華路附近,一名女子3月3日深夜11時50分許在男友家中洗澡時,發現浴室窗戶被人打開,她擡頭見偷窺男子的臉直接出現在窗外,當場嚇得大叫報警。

該處浴室後方是一片無人管理的空地,平時作爲停車場使用,被害女子洗澡時,突然聽見窗外有聲音,起初並未多想,直到聲音越來越大,回頭竟發現浴室的紗窗和玻璃門都被打開,一名陌生男子正趴在窗戶邊偷窺,半張臉清晰可見,當場尖叫並立即關窗,但突來的驚嚇恐懼讓她全身發抖,甚至無法思考下一步該怎麼做,其叔聽見異樣後趕緊來敲浴室門,她才顫抖地說出「有人在偷看」。

被害人及家人在4日凌晨0時50分許報警,但警方到場時,偷窺男子已經離開現場;40分鐘後,被害人的弟弟外出時,竟又在停車場撞見一名可疑男子,2人當場發生爭執,在被害女子帶警方來到,對方迅速逃離,讓家人更加確定「偷窺者還在附近徘徊」。後續被害人與家人積極調閱附近監視器,確認該男子確實是偷窺者後,且該男子早在2025年2月24日就曾出現在窗外窺視,這已經不是第一次犯案。

被害女子表示,自從事發後,她的心理狀態嚴重受影響,夜夜無法安睡,每天只睡不到4小時,精神極度緊繃,就連白天外出,看到陌生男性都會感到害怕。洗澡時,她無法控制地不斷盯着窗戶,擔心又有人在外偷窺,這樣的恐懼的心理陰影已嚴重影響到她的日常生活,甚至影響到與男友之間的相處。

被害女子說,令人震驚地是,警方說根據現行法規,若偷窺者「僅以肉眼觀看」,未使用任何攝影工具或設備,則不構成刑法「窺視罪」,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依該法條偷窺男只會被裁罰最高6000元,不會因此入獄,並稱刑事部分只能做到這裡,被害女子可另提民事告訴或申請調解。

被害女子認爲,最後她接獲警方通知,本案犯人已經繳清罰鍰,因爲每次偷窺罰鍰1千元,偷窺男自行承認偷看3次,所以繳交3千元而結案。被害女子憤怒地說,這個人3次偷窺的犯行,最後代價僅是3000元罰款,這樣的法律如何讓人民安心,女性的安全又是誰能保障?

網友對PO文引發熱議,許多網友同感憤怒,紛紛質疑現行法規對於偷窺行爲的罰則過輕,根本無法嚇阻類似犯罪的發生。網友們表示:「偷窺竟然比未禮讓行人還便宜?這樣的法律太扯了吧」、「6000塊就能買來偷看女生洗澡的代價,這讓變態們更猖狂吧」、「如知對方地址,我也要叫人去偷窺,1次1千元我還付得起」、「女生連在家裡洗澡都沒有安全感,這到底是哪門子的法治社會」、「臺灣法律有時候真的很爛」、「感覺真的很糟,沒有保障」,一面倒直言法律有問題。

▲目前《刑法》對於偷窺行爲的規範仍有許多問題,本案尚不符刑法第315-1條犯罪構成要件。(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警界人士指出,目前《刑法》對於偷窺行爲的規範仍有許多問題,依《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以若未使用工具偷拍,單純以肉眼偷窺,並不符此法犯罪要件。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且《跟騷法》也無法適用此案例,因此案雖然涉及多次偷窺,但並未明確針對特定物件進行長期跟蹤或騷擾,因此不符跟騷罪構成要件。

市警六分局金華所所長賴傑賢指出,被害人於3月10日至分局報案,經調閱監視器迅速查到嫌犯身分,並於隔天通知嫌犯到案說明並坦承犯行不諱,由於本案未透過工具窺視,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六分局即於3月14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新臺幣3000元。另針對被害人住處,六分局已於周邊設置巡邏點加強巡邏,以防再有不法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