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國中少女到空地強制車震 無良男射了2次!判刑結果出爐
李男將14歲國中少女載到一處空地,予以強制性交得逞2次。(AI生成圖)
桃園一名李姓男子,2023年某日下午4時許,與其友人在一家撞球館旁的包廂唱歌飲酒,因而認識就讀國中14歲少女小萱(化名),直到當晚8時許,李男藉故駕車載小萱及林女離開,林女先行下車之後,李男竟將小萱載到一處空地,在車內對小萱伸出狼爪,強制性交得逞2次。
法院審理,李男辯稱,與小萱是合意發生性行爲,辯護人則辯稱,小萱在撞球館包廂內的廁所,有與李男親吻、愛撫身體,且發生性行爲當時,小萱也未明確表示拒絕或以手推開,李男主觀上誤以爲小萱願意與其發生性行爲,並無強制性交之犯意。
小萱則是指控,當天是第一次見到李男,雙方都有喝酒,之後李男載她到一個像停車場的地方,將車停好後就叫她去後座,不料,李男卻拿着保險套也到了後座,她褲子被強脫時,她有把褲子往上拉,李男又更用力強脫下來,李男戴好保險套後就要放進她的下體裡。
小萱說,她當時有大喊「不要」,也有用手擋住下體,但手被李男拉開,她就只好一直亂動,不僅用身體抗拒,還用腳亂踢,最後還是被性侵得逞,李男有將生殖器放進她下體裡2次,第一次有戴保險套,射在保險套裡,第二次沒有戴保險套,直接射在她肚子上,結束之後還叫她清理一下。
法官審酌,李男明知小萱是未滿18歲之少女,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性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爲圖一己性慾之滿足,接續強制性交行爲2次,戕害小萱之身心,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犯後一再狡辯,未見有何悔意,也未與小萱或其法定代理人洽談和解。日前依法宣判,李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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