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捕撈”現象研討會在杭召開 專家關注新湖集團百億礦權案

財聯社9月20日訊(記者 陳抗)近期,被法律界稱爲“遠洋捕撈”式辦案的異地趨利性執法現象受到關注。爲何會出現趨利性執法的“遠洋捕撈”式辦案?該如何破解?

9月19日,由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主辦的“遠洋捕撈”現象研討會在杭州舉辦,二十多位來自經濟學界、法律界、新聞界、企業界的學者專家參加了研討會,分析了 “遠洋捕撈”現象的原因與後果,探討了如何破解這一現象。多位經濟學者、法律專家、企業家代表圍繞新湖集團近期遭遇的“百億礦權糾紛”事件進行了討論。

9月6日,財聯社報道了浙江知名民營企業新湖集團與湖北宜昌地方,圍繞一個價值數百億的新疆煤礦項目的部分股權產生的糾紛與博弈。

詳見報道《“消失”的百億財富|深度調查》

多位與會嘉賓表示:新湖集團遭遇的“百億礦權糾紛”案是地方司法機關“遠洋捕撈”式辦案的典型,近期“遠洋捕撈”現象增多,用罰沒收入、股權等來補充地方財政,破環的是營商環境的公平性。與會專家呼籲,要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切實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

法律專家稱新湖案存六大問題

由於一起持續多年的行賄案審判,新湖集團與宜昌地方圍繞新疆宜礦運營的五彩灣一號礦部分股權爭奪至今。今年6月,湖北漢江中院二審判決生效,判定新湖集團收購的北京華易隆鑫公司將其在新疆宜礦的全部股權返還宜昌市國資委,今年8月,股權變更被強制執行,新湖集團正對此案提起申訴。

京衡律師事務所董事長陳有西在研討會上稱,新湖案存在六大問題(京衡律師事務所是新湖案一審發回重審後的辯護律所)。

陳有西具體闡述道:第一,原審查機關在沒有經過立案、偵查程序和偵查機關任何意見建議的情況下,在起訴階段突然增加自然人被告以外的無關單位作爲新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剝奪被告人抗辯和澄清說明權利。

第二,北京華易隆鑫貿易有限公司前後有新、舊公司兩個階段,沒有嚴格被區分。

第三,現在的北京華易隆鑫貿易有限公司,同本案指控的單位行賄罪沒有任何關係,不應承擔刑事和民事的任何責任。追繳沒收違法所得,不應涉及新華易隆鑫善意取得並經營數年後形成的合法財產。

第四,2010年前的老的北京華易隆鑫貿易有限公司也沒有單位行賄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

第五,北京華易隆鑫貿易有限公司所屬礦權,系合法正常取得,非因行賄方式從新疆取得。個人行賄行爲不涉及公司名下礦權財產。原審判決違背事實真相,等於否定了新疆的原國有礦權的合法出讓行爲。

最後,在陳有西看來,寬泛的管轄制度,也爲“遠洋捕撈”式執法提供了充足的動力和依據。“以新湖案爲例,該案件牽涉(資產)金額有100多億,以刑事方式由縣地方法院處理,不合法院的級別管轄。”

此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鄭金都在會上表示:“新湖案”最關鍵的問題是“新湖集團是否爲善意第三方”。新湖方面對此前個人行賄行爲不知情、收購程序合法、支付了公允對價,由此三點可以判斷,新湖作爲“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保護。

民營企業家盼司法公平

本次研討會上,華立集團董事局主席汪力成、貝達藥業董事長丁列明等知名企業家代表都提到了“遠洋捕撈”式執法對民營經濟環境的危害性。

汪力成認爲,“該案件背後是典型的地方保護主義,既不是個案,也不會是最後一個。這種案例近期增多,對於民企的負面打擊很大,對地方營商環境有着根本性的破壞。作爲民營企業家,我們想要的是一個可預期的公平環境,希望司法系統能守住最後的公平、正義的底線。”

丁列明提到,“遠洋捕撈”現象對於營商環境是根本性的破壞。作爲全國人大代表,他一直在關注和反映新湖案件,他呼籲當前要更加尊重產權,尊重企業家精神。他建議,可以通過人大代表聯名向有關部門提出質詢。

中國體改研究會特約研究員卓勇良表示,“要高度重視類似事例的惡劣影響。這是對中國式現代化法治體系的傷害。”

卓勇良稱,“浙商對外投資,是浙江也是中央支持鼓勵的商業行爲,有利於浙江,也有利於全國和兄弟省份,浙商在外遭遇司法困窘,應積極瞭解事實真相,依法出手相助。因此,要積極支持企業依法維權,並抓緊司法救濟,在當地生效執行,新湖集團已完全失去原有股權,但或許還有依法補救的路徑,期待柳暗花明。”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長姚先國說,“關注新湖案件,不僅是爲民營企業發聲,也是爲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探討‘遠洋捕撈’現象,是關注該如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營商環境,如何創造適應企業發展的宏觀經濟氛圍。”

姚先國說,“新湖集團作爲浙江省有影響力的代表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都會遇到這樣意想不到的問題,說明當前的市場環境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此次的討論成果如何轉化爲政府的決策支持,不僅學術機構要盡力推動,更希望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積極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