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債務人躲債奧步!法官教你怎麼避免脫產、確保債權
脫產躲債奧步一大堆!除了遇到一窮二白的債務人以外,最怕的就是遇到明明很有錢,卻利用各種方式脫產、躲債的債務人。有法官PO文指出,面對此類債務人可以發動法律上的程序,避免脫產躲債,保全債權。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郭力菁指出,生活中不論購物、簽約、或因意外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爲「債權人」,債權成立之後,一般最害怕遇到的情形,就是怕債務人明明有錢,但是卻脫產躲債。
郭力菁表示,若債務人只是「有可能」、「正在準備」脫產,債權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的規定,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聲請時,債權人需釋明債務人有脫產行爲或有其他妨害債權日後執行的情況,法院也會要求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爲假扣押。若不幸債務人「已經」完成脫產(例如:把原本自己名下的房屋移轉給他人),則債權人只能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移轉行爲」,提起「撤銷訴訟」。
郭力菁進一步說明,債務人脫產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依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但刑事責任要件較爲嚴格,必須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後,債務人才開始脫產,方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