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大量硬幣還債實屬“耍賴”,應依法予以懲戒

史洪舉

一起案件,一萬元欠款,萬某卻選擇了用一角硬幣和零散紙幣湊數還錢。近日,萬某因消極對抗執行被成都龍泉驛法院罰款2000元。2023年9月,萬某因未履行裁判義務,王某申請強制執行,後雙方達成執行和解。但萬某一直未履行,2024年3月,王某申請恢復執行,經法官多次調解,王某同意萬某一次性給付2萬元後瞭解本案。誰知萬某當庭給付1萬元後,兩天後帶了一堆一角硬幣及零零散散的紙幣來到法院。因清點難度較大,王某拒絕了之前的和解方案。後法官聯繫銀行,經過十餘人近3個小時的清點,共計兌換8489元,仍有1400餘元因存在較多污損未兌換。

可能有人會覺得法院不該處罰當事人,或者處罰過重,畢竟硬幣也屬於法定貨幣,用硬幣支付案款並無不當。但絕大多數網友均認爲對該“耍賴”行爲的處罰沒有毛病,無不紛紛聲討譴責當事人的耍賴行爲。這種刻意刁難勝訴當事人的無賴行爲,無疑是消極對抗執行的“耍賴”,就該毫不客氣地向其“亮劍”。

衆所周知,由於一些人誠信意識和規則意識缺失,賴賬不還,甚至在法院裁判生效後依然挖空心思逃避責任,極大地損害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如果老賴受不到應有懲戒和壓力,無疑將助長耍賴可以獲利等背信棄義的不良社會風氣。

法律的權威通過裁判及對生效裁判的執行得以實現。惡意逃避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是最大的不誠信和最惡劣的蔑視規則,是對法治的肆意破壞。如果失信行爲受不到懲戒,老賴就會越來越多,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爲受害者,社會運行成本將大幅攀升。

如何履行義務,執行法院生效裁判,顯然也是認定行爲人是否具有“耍賴”情節的重要因素。按說,硬幣也是國家法定貨幣,任何單位無權拒收該法定貨幣,無正當理由拒收屬於違法行爲,應承擔法律責任。但這不代表在任何場景下均可以使用硬幣來支付對價,履行義務,刻意使用硬幣支付大額款項的行爲,明顯屬於“耍賴”、刁難和使壞。

縱觀報道,該當事人萬某因欠賬早已於2023年9月份就被王某申請強制執行,說明其欠賬行爲至少發生在2023年,甚至更早。雖然當時萬某未履行義務,但雙方達成了和解,王某已經對其“寬限”一次。然而,萬某依然拖延到2024年3月仍未履行債務,王某無奈申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官調解,王某同意萬某一次性給付2萬元後了結本案,可見債權人又一次向欠賬人讓步。但萬某表示當庭只能給付一萬元,剩餘一萬元需兩天後拿到法院。誰知道兩天後萬某卻拿來了大量一角硬幣和零散紙幣。

由此可見,在勝訴當事人即權利人一再讓步下,欠債人不僅毫無感恩之心,反而得寸進尺,用大量硬幣來對抗執行。其雖然履行了義務,但顯然不是積極、主動、適當的履行,而是消極對抗,帶有刁難、侮辱、挑釁勝訴當事人和司法機關的惡意。該行爲極大地浪費了本就緊張的司法資源,擾亂了訴訟執行,羞辱了勝訴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勝訴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該貨幣並拒絕和解,並有權要求司法機關懲戒該耍賴惡行。

需要釐清的是,司法機關對該耍賴行爲予以處罰並不意味着否認硬幣的貨幣屬性,也不意味着不能用硬幣支付案款。司法機關的該處罰並非選擇性執法,更非毫無溫情文明的機械司法,而是根據具體案情對耍賴行爲的嚴厲懲戒。要是縱容默許這種刁難式、羞辱式履行義務行爲的話,司法權威和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均會受到損害,無利於構建信用社會。懲戒這種刁鑽刻薄的耍賴行爲,既取得了網友的一致認可與肯定,也發揮了警示作用,警示被欠賬人積極、全面、適當地履行義務,讓勝訴方權益及時得到有尊嚴的兌現,讓司法權威不再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