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收2000被罰22萬,基層衛生執法“小過重罰”何時休?

執法在疏不在堵,“小過重罰”需約束。

撰文丨魏欣然

營業兩週的採耳店,收入僅2000元,利潤僅500元,卻被處以高達22.4萬元的罰金。

售出18份“生龍佬米酒”,利潤僅9元,不及兩位數,卻被處以高達1萬元的罰金。

一組組直觀的數字對比,使基層衛生執法“小過重罰”的現象重新進入公衆視野,引起了廣泛討論與關注。同時,也引發更多人的思索:基層執法,尤其是基層衛生執法過程中,“小過重罰”的現象是否合理?“法”與“罰”的邊界又在哪裡?

“法”“罰”邊界需釐清

近日,四川宜賓一家耳部護理店,營業兩週,收入僅有2000元,卻因“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當地衛生執法部門處以11.2萬元罰金。由於店主未按時繳納罰款,又被按照每日3%的幅度加處罰金,最終罰款數額增長至22.4萬元。目前,執法部門已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

據當地執法部門通報,此次罰款依據的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該法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然而,行政處罰不僅需要遵守行業內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遵守《行政處罰法》這一“基本法”的內容。作爲《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過罰相當”要求所有執法者在制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爲依據,使處罰力度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於四川宜賓採耳店事件,行爲人的違法行爲持續時間不長,獲利較少,並且主觀惡性不大,未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因此,有關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時,需要充分考慮“過罰相當”這一基本原則,做出適量、適度的判罰,而非僅僅依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裡的相關法條便輕率地罰以重金。

執法還需依法爲,少數執法機關錯誤地認爲“處罰就是管理,重罰就是嚴管”,導致“頂格處罰”和“小過重罰”的情況時有發生,長此以往,不僅會打消小微企業的經營信心與經營熱情,對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乃至整個社會的活力也會有所損傷。因此,在執法過程中,明確“法”與“罰”的邊界十分重要。

診療範圍需明確

縱觀宜賓採耳店被判罰的原因——“擅自展開診療活動”。然而,細究該“罪名”,更多問題也浮出了水面。普通的採耳與對資質要求更嚴格的醫療行爲,其界定邊界究竟在哪裡?普通經營者又該如何避免因不熟悉法條而導致的超範圍經營?

據本事件的當事人李女士稱,2022年5月份,她從網上看到了“天泰通耳健康中心”的相關信息,在去陝西總店學習過後,她花費10萬元簽署協議加盟了該公司,併購買了相關產品。其出示的《授權書》顯示,2022年8月28日,陝西天泰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權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爲公司合作伙伴,允許其使用公司“天泰通”品牌商標進行宣傳銷售,期限一年。

在李女士眼中,自己所經營的採耳店擁有合規的從業資格,並且,自己所從事的僅僅只是普通的採耳活動,而非醫療活動,並不存在“擅自診療”的問題。而執法部門認爲,李女士在耳部護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器械已經構成了“擅自診療”。

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診療活動“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然而,對於哪些器械屬於醫療器械範疇,法條中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因此,當事人對於法律法規的不熟悉,以及部分法律規定的不清晰,共同造成了當事人與執法單位在理解上的差異。

基層衛生執法中的模糊地帶亟待釐清。對於診療活動的界定,需要更加明確和具體的法規來指導,避免因法條不清晰而導致經營者與執法單位之間的誤解和衝突。在一味地“罰”之前,或許加強普法以及完善法規纔是解決問題的行之有效之道。

“功利執法”需避免

回顧過往新聞,類似宜賓採耳店這樣的“小過重罰”事件並非第一次發生。

無獨有偶,2017年7月,安徽省宿松縣黎明百貨有限公司因旗下產品“生龍佬米酒”甜蜜素超標,被沒收違法所得9元並處以1萬元的罰金;2022年8月,陝西榆林市一家蔬菜糧油店因售出的5斤芹菜農殘不合格而被罰6.6萬元;2023年6月,福建閩侯一老農因售賣價值122.5元的不合格蔬菜而被罰5萬元......

爲何“小過重罰”現象會屢禁不止、接連發生?究其根源,這與部分基層單位執法時的“趨利性”與功利性脫不開關係。

近年來,部分地方財政壓力增大,導致“功利性執法”和“罰沒式創收”的情況與日俱增。對於許多基層執法單位而言,其處罰力度往往與業績考覈相掛鉤,這也使得從嚴辦案行爲靡然成風。例如,2021年,河北霸州就曾因“67天突擊罰款6700萬”而被國務院通報批評。

此外,相關法律法規不夠詳細,導致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也爲“小過重罰”和功利性執法留下了可操作空間。部分行政處罰法規由於制定時間較早,且又未能及時修正,存在處罰內容寬泛、表述抽象、缺乏客觀標準等問題。而對於行政執法有效監督的缺位,又導致部分地方執法人員的權力難以得到約束,因而利用自由裁量權隨意執法、過罰不當等現象變得十分普遍。

說回基層衛生執法,一頭連接着政府,一頭連接着民生。政府通過基層執法來推行法律法規,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而民衆則通過基層執法來感受政府的公正與效率,評價法治的完善與進步。應當充分發揮基層執法部門作爲紐帶的作用,變“罰”爲“法”,變“小過重罰”爲“罰管有度”。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執法的公平有效,重塑公衆對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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