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殺8家人改免死...自首動作是關鍵 高院說兇手「非狡黠陰暴之人」
憲法法庭作出憲判8號判決限縮死刑適用後,縱火將8名至親燒成焦炭的正義輪胎行次子陳彥翔,今一審死刑判決遭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合議庭認爲陳符合「自首」要件,再參酌他的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等,認爲陳犯最嚴重犯罪,應科處死刑,但他自首後顯露懊悔、自責,不是「狡黠陰暴」之人,改判無期徒刑。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爲侯廷昌,受命法官陳柏宇,陪席法官爲黃紹紘。
審判長侯廷昌在宣判後,向被害家屬與旁聽民衆說明判決理由。侯說,陳彥翔與父母因經營輪胎行和家務分配問題有許多爭執,他認爲父母不公,案發前1、2年,又因個人債務問題,自認在家中沒有發言地位,與父母口角時,曾2、3次揚言放火燒燬家裡。
2022年6月15日晚間,陳彥翔又因輪胎行工作分配、母親責問二媳婦「碗怎麼沒洗?」再爭吵,陳又揚言放火,陳父則說「那就去啊」陳彥翔覺得被瞧不起。
侯廷昌說,陳彥翔到加油站買了20.35公升的汽油,返家後由內而外直接潑灑於輪胎行1樓地板,在父母的言語刺激下,陳認爲只有殺了父母才能獲得解脫,因此放火。殺害母親部分屬直接故意,而讓其他人葬身火窟則是不違背本意殺人的未必故意。
陳彥翔坦承放火,但否認殺人。高院認爲陳與父母的衝突已持續2、3年,哥哥也曾於爭吵中提及陳彥翔的債務問題,還被他拿鐵棍作勢攻擊;歷次吵架時,陳數度放話要燒燬家裡,但都不被當一回事。臺大醫院鑑定,陳的思考較爲固着,面對衝突採「外在責任歸因模式」,與父母的爭執,長期已累積情緒、壓力,又無法搬離,有時因而較爲衝動、魯莽,甚且不惜將採取玉石俱焚的激烈手段。
高院認爲陳彥翔放火是預謀,不惜與父母同歸於盡,但從警察密錄器畫面來看,警員到場時陳主動說「我縱的火,趕快啦」,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的老婆、小孩,警員因此當場逮捕。因這個行爲,成了高院認爲是「加快後續案件偵辦」而可以依刑法第62條減刑的理由。
高院審酌陳彥翔自首並不在犯罪計劃內,並沒有只顧自首減刑而坐視其他家人生命、身體、財產受損,也不是迫於情勢才自首,非「狡黠陰暴」。
高院認爲在減刑後的無期徒刑幅度範圍內,已可滿足陳彥翔更生改善的特別預防目的,若減爲有期徒刑,難反映他的行爲是最嚴重犯罪,爲反刑罰目的。審酌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訴訟參與人、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意見後,宣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但判決一出爐,在場的被害人家屬完全無法接受,痛批這麼多往生者的怨氣,法官能夠承受嗎?「不要再縱容罪惡的惡魔了」。憲法法庭判決「實質廢死」效應不到2個月就炸鍋,然而當初參與作出憲判字8號的大法官中,已有6人卸任(現缺額7人)、「揚長而去」。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陳彥翔符合「自首」要件,他自首後顯露懊悔、自責,不是「狡黠陰暴」之人,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