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雲林綠電弊案 組長張之明、立委執行長張騰龍羈押禁見

營建署組長張之明與鄭天財立委執行長張騰龍遭到羈押禁見。(陳君瑋攝)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雲林縣太陽能光電板設置案等標案,爆發業者透過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白手套」,行賄營建署道路工程組長張之明數百萬元,檢方聲押後,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張之明、張騰龍有滅證、串供、串證可能裁定羈押禁見。業者陳登來、江俊升各以300萬、70萬交保。

臺北地院認爲,依張之明供述、羈押聲請書所載各項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足認張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張有滅證、串供、串證可能,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另依張勝龍供述、羈押聲請書所載各項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張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張有滅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被告張O龍羈押,並禁止與辯護人等以外之人接見、通信、收受書籍、物件。

北院指出,依陳登來供述、羈押聲請書所載各項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足認陳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但審酌陳坦認聲請書所載參與行賄之主要事實,另同案收受賄絡之公務員已收押,裁定陳以300萬元交保,並命禁止與本案相關之人聯繫,如果檢察官提出相當證據證明陳有與該等人聯繫,得再命羈押。

江俊升犯罪嫌疑重大,但考量江坦認行賄犯行,且其行賄金額除1筆金額較高外,其餘行賄之利益均爲餐飲,基於比例原則之權衡考量,故認如江提出70萬元之保證金,並命禁止與聲請書所載之被告、證人聯繫,則無羈押之必要。若經檢察官查知江有與該等人聯繫之情形,則本院得改命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