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 北京市制定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獎勵辦法
中國經濟網6月23日訊(記者 郭躍)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考覈獎勵暫行辦法》。《辦法》的制定,是基於北京市實際情況,並致力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促進運營服務品質升級,提升電動汽車充換電保障能力,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
附《辦法》全文:
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
運營考覈獎勵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36號)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促進運營服務品質升級,提升電動汽車充換電保障能力,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充換電設施包括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其中:充電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或可用於充電服務的停車場所內建設,向社會開放的、爲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換電設施指採用電池更換模式爲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設施。
第三條 申請運營考覈獎勵的充換電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充換電設施產品、建設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範。
(二)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中含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
(三)充換電設施應具有責任保險或財產損失保險,且與場地權屬(管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四)充換電設施應接入市級充電設施管理平臺,滿足功率接入要求,並實現充換電設施狀態信息互聯互通。
第四條 以充換電設施的充電量爲基準,結合對充換電站運營的考覈評價等級,給予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一定的財政資金獎勵。評選充換電服務示範站,並加大獎勵支持。
第五條 充換電設施運營考覈獎勵標準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六條 充換電站運營考覈評價及充換電服務示範站遴選方法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據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情況制定。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開展運營考覈獎勵資金的申報、覈查、評審及發放等工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具體申報、覈查、評審等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獎補資金,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第九條 申請運營考覈獎勵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申請材料及充換電站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獎補資金的單位,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取消其獎勵資格,追繳獎勵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