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貸後管理不力”等,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被罰440萬元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近日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因"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被罰款440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1號
被處罰當事人
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44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一處處長邱兆敏,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2號
被處罰當事人
邱兆敏(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一處處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一處處長崔貝怡,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3號
被處罰當事人
崔貝怡(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一處處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二處處長徐凱,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4號
被處罰當事人
徐凱(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二處處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行長助理賴文,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5號
被處罰當事人
賴文(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行長助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張思緒,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6號
被處罰當事人
張思緒(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長劉國慶,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7號
被處罰當事人
劉國慶(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侯佛欣,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8號
被處罰當事人
侯佛欣(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楊璐,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9號
被處罰當事人
楊璐(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