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看懂「國會新增權力」 藐視國會罪最高罰20萬
立法院院會28日續審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藐視國會罪晚間11時三讀通過,立法院長韓國瑜敲下議事槌,國民黨立委們高舉象徵重生的火鶴,高喊「國會重生」,民進黨立委們也高喊釋憲反制。(資料照/黃世麒攝)
國會新增權力。(取自中國時報)
立法院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包含聽證調查權、國情報告、藐視國會、人事同意權等法律修正。此次最大變革就是聽證調查權的確立,至於所謂刑事責任即《刑法》藐視國會罪,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爲虛僞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爲《中時新聞網》特別整理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三讀重點內容,供讀者快速掌握:
●立院依憲法規定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表決
●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10日。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覆,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僞資料;違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明定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形式
●官員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也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僞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爲。
●被質詢人經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而違反上述規定者均可移送彈劾或懲戒
●官員於立法院受質詢虛僞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虛僞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臺幣20萬元罰鍰。
●立法院爲行使調查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爲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爲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可舉行聽證會,且聽證會應公開舉行。
●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1/3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
●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但證言時,虛僞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出席聽證會人員有涉及國安機密、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之詰問、涉及受法律保護之個人隱私部分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但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