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擬定遷葬補償費、救濟金髮給基準 最高可領12萬元
宜蘭縣政府將辦理髮給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吳佩蓉攝)
宜蘭縣內墳墓因情事變更導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有遷葬必要,遂辦理髮給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分爲四級,最高可補償12萬元;非合法設置墳墓於遷葬公告期限內自行遷葬完成者,除申請發給遷葬救濟金外,不得請求其他費用。
縣府民政處表示,縣內各鄉鎮有60處公墓,2001年爲辦理縣內墳墓遷葬查估補償而制定「宜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自治條例」,而目前中央依照殯葬管理條例讓各縣市政府擬定墳墓遷葬費補償費及救濟金的發給基準,待縣議會廢止自治條例跟新訂公告後,民衆即可申請補償費。
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分爲四級,第一級面積未滿四平方公尺或僅以土堆、石塊或磚塊爲記的土墳爲3萬元;第二級面積四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一平方公尺的爲5萬元;第三級面積十一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一平方公尺的7萬元;第四級面積二十一平方公尺以上爲10萬元。
另外,特殊建築設施墳墓,例如大量使用大理石或花崗石等高級石材的墳墓,或外觀華美具精美雕花裝飾的墳墓等,將依實際面積及構造查估,最高補償12萬元。至於非合法設置墳墓於遷葬公告期限內自行遷葬完成者,除申請發給遷葬救濟金外,不得請求其他費用,而救濟金額度爲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的二分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