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質效檢察履職確保禁止令“令行禁止”
原標題:以高質效檢察履職確保禁止令“令行禁止”
□ 王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可以宣告禁止令,旨在實現對其的教育矯正,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
司法實踐中,部分單位對禁止令執行工作重視程度不夠、關注不足,存在具體執行環節工作方式單一、力度欠缺等情形,特別是涉及食品、藥品等與社會民生息息相關的領域犯罪,禁止令交付宣告後,如何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強化執行力度,深化監督制約,確保“令行禁止”,成爲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一道必答題。筆者認爲,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加強檢察機關作用,確保禁止令的執行力度。
首先,從制度入手,完善監督體系,規範管理措施。檢察機關主動作爲,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加大對被宣告禁止令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管力度,建立涵蓋交付宣告、執行監管、違規處罰、終止解除等重要節點的全鏈條社區矯正工作制度,着力加強學習談話、定期報告、信息化覈查、實地查訪等方面工作,切實做到對每一名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規範監管。
第二,從科技着眼,創新技術保障,提升管控質效。運用科技檢察發展成果,會同社區矯正機構結合人臉識別位置上報、微信定位上報、定位電話抽查等多種形式對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點驗,密切關注人員動態,動態掌握真實信息,確保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均在管控狀態。同時注重定位設備運行的穩定性,確保信息化覈查工具正常運轉,有效實現數字化動態監管。
第三,從組織切入,豐富團隊架構,明晰成員職責。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是應當始終遵循的重要原則,其中,矯正小組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組織形式之一。但從目前來看,矯正小組在人員選定、職責分工、協調運轉、資源保障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導致監管實效與制度設計初衷差距較大。相關單位應當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矯正小組成員職責,切實擔負起監管任務,以聯促動,紮實做好被宣告禁止令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情況反饋和生活表現、人際交往等監督工作,形成對被宣告禁止令社區矯正對象的全天候幫矯力量。
第四,從全局謀劃,強化部門聯動,形成監管合力。禁止令執行工作牽涉面廣,監管中面對的行業區隔度較高,往往觸及較強的專業技術問題,僅靠社區矯正機構一家力量難以走深走實。實踐中,檢察機關應堅持依託監督手段,聚攏監管力量,提升各部門對禁止令執行工作的重視程度。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積極與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教育文化等相關部門建立起禁止令執行聯動機制,在案件移送、線索發現、數據共享等領域展開深度協作,打破信息壁壘,聯通數據孤島,形成禁止令執行監管合力,進一步提升禁止令執行工作質效。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