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洋河酒廠不願理髮店起名“夢之藍” 打了兩場官司皆敗訴

無論生意大小,商家都想要有一個能被記得住的名字和標誌,商標也就成了企業的一張名片,商標保護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不過,商標保護的範圍並非無限,近日一則關於“夢之藍”的判決讓商標保護再次受到關注,讓更多人瞭解到“重名”也不一定就是侵權。

近期公佈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2024年8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河公司”)與蔣先生關於“夢之藍”商標撤銷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洋河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即蔣先生於2018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間正常使用了由他本人註冊的“夢之藍”商標,因此該商標在所有相關服務上的註冊都繼續有效。

信網從判決書瞭解到,本案涉及的“夢之藍”商標由蔣先生於2013年5月3日申請註冊,註冊號爲第12523183號,覈定使用服務爲第44類4402羣組,包括理髮店、桑拿浴服務、蒸氣浴、美容院、按摩、修指甲等,專用期限至2034年10月6日。

信網通過企查查平臺獲悉,蔣先生名下共計持有四家個體工商戶,註冊地均在成都市,分別爲錦江區夢之藍美髮店、金牛區夢之藍服飾店、錦江區夢之藍九天美髮店及武侯區夢之藍髮藝造型工作室。信網諮詢青島市知識產權局瞭解到,商標註冊是按類別進行的,“夢之藍”白酒商標註冊在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類別,而美髮服務爲第44類別,蔣先生申請的“夢之藍”商標明顯與白酒商標不在同一類別,白酒和美髮服務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差異較大,因此這類註冊有可能會成功。

此前,洋河公司因認爲該商標在2018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間(指定期間)未實際使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作出商評字[2023]第154883號《關於第12523183號“夢之藍”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認爲蔣先生提交的夢之藍理髮店門店照片、大衆點評網用戶評價截圖,經公證的大衆點評打款記錄、微信公衆號交易記錄、截圖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該商標在“理髮店”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考慮到“理髮店”與其他覈定服務的關聯程度,決定維持該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

洋河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撤銷複審申請程序中主動援引在先案件中爭議商標使用證據,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審查程序規定。蔣先生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夢之藍”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理髮店”服務上進行了使用,且“桑拿浴服務;蒸氣浴;美容院;按摩;修指甲”與“理髮店”屬於類似服務,故可以視爲訴爭商標在這些服務上進行了有效使用,因此,訴爭商標應當予以維持,駁回洋河公司訴訟請求。

此後,洋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爲國家知識產權局主動援引在先案件證據違反法律規定,且蔣先生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在商標撤銷申請審查階段,蔣先生委託代理公司答辯,並申請調取前案商標使用證據材料;訴爭商標經續展,專用期限延長。法院認爲,蔣先生提交的經公證的點評管家打款記錄、微信公衆號截圖等證據,結合營業執照、門店圖片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夢之藍”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理髮店”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由於“理髮店”與其他覈定服務構成類似服務,因此在案證據足以維持訴爭商標在全部服務上的註冊。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蔣先生申請調取在先案件證據,並未違反相關規定。綜上,法院駁回洋河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劉國建律師評析,洋河酒廠起訴蔣先生的原因可能是因爲“夢之藍”白酒是洋河公司的重要品牌標識,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商業價值,公司可能存在擔心消費者將蔣先生的理髮店等服務與洋河公司的產品產生關聯,進而損害酒廠的商業利益。

青島市網絡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指出,本案的判決再次明確了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的認定標準。商標的使用不僅包括商標權人自行使用,也包括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商標使用需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交易文書或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對於連續三年未使用且無正當理由的註冊商標,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撤銷。同時,法院在審查商標使用證據時,注重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整體性,形成完整證據鏈方可認定商標的有效使用。這一案例爲商標權人如何保留和提供商標使用證據,以及公衆如何依法維護自身商標權益提供了有益的法律指引。文/谷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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