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慶生撿屍18歲正妹 男大生帶回香閨吃了她
男大生夜店慶生後,跟着18歲美眉返回香閨性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市一名陳姓男大生,去年(111年)12月25日晚間11時許,前往北巿大安區一家夜店飲酒慶生,在店裡認識了滿18歲的A女,直到隔天凌晨3時許,聚會結束準備離開夜店時,A女不勝酒力喝芒。
男大生便隨同A女搭計程車,回到A女的住處,進入房間後,男大生利用A女因酒醉而不知抗拒,性侵得逞。
法院審理,男大生不思尊重A女性自主決定權,對A女身心傷害甚深,本應予以嚴懲,考量男大生犯案年僅20歲,血氣方剛,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A女調解成立,並已如數賠償,顯見犯後已積極彌補自身犯行對A女所造成之損害,男大生確有悔意,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男大生對於兩性觀念、女性性自主權利之尊重尚有欠缺,爲深植其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日前依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隔天起3年內,向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法治教育5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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