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元/懷孕8周後禁墮胎 不符現況需求
▲現行《優生保健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周內施行。(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對於有公民團體提案將《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周內施行」改爲「應於妊娠8周內施行」的修法公投,我反對。理由如下:
一、有些女性發現自己懷孕時,已經超過八週了。新聞媒體上甚至不乏「都快要生產了才知道自己懷孕」的案例。
請想像一下的可能案例,被強暴後的女孩,兩個月後發現自己懷孕了,好不容易走出強暴陰影,現在又不能選擇人工墮胎,她該怎麼辦?
二、「要不要這個小孩」對每一個家庭、對每一位懷孕者而言,都是重大決定,改成「八週」可能會讓民衆在沒有足夠時間、資訊與資源的情況下,就必須要做出決定。特別是強暴、近親、非自願懷孕等案例。
三、《優生保健法》的立法目的是:爲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鑑於優生保健及保護母子健康之目的,相關篩檢的建議執行週數往往已超過八週,如國人常見的羊膜穿刺,建議篩檢週數是十六至十八週;可以早一點進行的「非侵入式唐氏症篩檢」建議週數也在懷孕週數十週以上,若修改爲「八週」不僅違立法目的,亦不符合現實情況。
不是每個人或每個家庭都可以迎接措手不及的意外,對你來說可能是驚喜,但對別人而言,可能是燙手山芋,接不下,也拿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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