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幼兒公務員 考試院將修法放寬轉調限制
考試院(本報系資料照片)
因應少子化趨勢,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將修法,增訂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爲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果符合一定要件,可以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調任到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讓公務人員能兼顧家庭與職場,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完成修法。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在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爲3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爲6年,用意在強化用人機關的人事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及服務效能。
不過,爲配合政府推動的「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以及考量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育幼」的急迫需求與必要性,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訂第2項至第4項。
草案規定,上述考試的及格人員,實際任職期間若已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年限的三分之一,但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不在同一直轄市和縣市,爲親自養育該子女,而有需調任至子女居住地的機關者,將不受應任職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並明訂該人員於原限制轉調期間內再轉調的機關範圍。
考試院指出,機關用人穩定性與其能否遂行業務息息相關,此次修法雖適度放寬轉調的限制,但仍應由各機關就親子相隔距離等各種實際養育情形,優先考量公務人員親自養育幼兒的調任權益,逐案審酌是否同意調任,以期在打造友善生養環境政策目標之餘,也能兼顧機關業務推動與服務品質的維繫及首長用人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