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系統人大代表建議制定存款保險法
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人民銀行系統人大代表圍繞完善存款保險制度、修訂人民銀行法等方面建言獻策。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充實存款保險基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等化險資源。據瞭解,存款保險基金是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而形成的基金。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行長嚴寶玉表示,近年來,在金融風險處置實踐中,《存款保險條例》面臨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爲原則等問題,不利於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預警、早糾和處置作用。
“近年來,我國金融風險整體收斂,但中小銀行的風險防範化解壓力仍然存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馬駿認爲,現行《存款保險條例》早期糾正措施有限、處置措施不完整,存款保險的專業化處置職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有必要通過制定存款保險法提高法律位階,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系統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權力邊界,健全權責一致的風險處置責任機制。
“隨着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健全以存款保險爲主渠道的市場化、法治化處置體系,形成常態化、專業化的問題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將成爲必然選擇,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是其中的關鍵步驟。”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王均坦表示。
多位代表建議,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機制,健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預警、覈查、警示和早期糾正制度,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制度等。
馬駿建議,應明確存款保險目標原則和功能定位。具體來看,完善存款保險的目標原則,明確存款保險是我國金融安全網三支柱之一;完善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責,切實發揮存款保險專業化金融風險處置職能。同時,完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如增加基金後備融資機制,明確存款保險基金面臨資金不足時,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發債、向中央銀行借款等方式籌集基金,及時補充存款保險基金的流動性。
在基金來源方面,嚴寶玉建議,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機制,明確投保機構所交保費稅前扣除相關規定,明確存款保險基金後備融資機制,增加存款保險基金補充資金的法定方式,確保存款保險基金具備大額風險處置能力。
在健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警示和早期糾正制度方面,王均坦建議,一是健全具有存款保險特色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促進風險“早識別、早預警”。二是完善風險警示與早期糾正制度,豐富觸發情形,增加分層分級、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措施,必要時可採取對特定存款不予保險等措施,保障風險警示和早期糾正的效果,促進風險“打早打小”。
除了存款保險法,人民銀行法的修訂也是全國兩會上的熱門話題。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於1995年通過,2003年修改。“面對金融業態數字化、機構職能調整、宏觀審慎管理深化等新情況,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在貨幣政策、宏觀審慎管理、金融穩定、金融市場等領域還存在法定職責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充足、履職保障不堅實等問題。”嚴寶玉表示。
2024年中國人民銀行經中央批准增設了信貸市場司,統籌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職能更加突出。嚴寶玉建議,明確中央銀行實施宏觀信貸管理的職責,優化資金供給結構,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的支持力度,精準滴灌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質效。
王均坦提出,完善中央銀行財務預算管理體系。完善總準備金、專項準備金、損失覈銷和資本補充機制,對人民銀行承擔金融穩定和改革成本計提撥備、予以覈銷,充實人民銀行準備金和資本,增強中央銀行財務實力,使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更加健康可持續。
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