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數百名業主花費百萬買商鋪 時隔12年仍未交付丨大象幫

大象新聞記者 吳紫翼

近日,大象新聞·大象幫收到多名廣州網友的爆料,他們在2011年8月,購買了正佳東方國際廣場的商品房。在簽署《買賣合同》時,正佳集團旗下子公司——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和業主們約定,交房時間爲2012年8月30日前,由正佳集團統一經營,按付租金和經營流水進行分成。

12年過去了,商場卻未具備交樓條件。2014年,業主們依法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出關於“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申請,裁決書顯示,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應向買家交付在正佳東方國際廣場購買的商鋪,並向買家支付遲延交付房屋的違約金。

截至目前,400多戶業主仍未拿到違約金,而涉案公司也曾在2019年1月9日申請破產立案。

花費百餘萬元購買商鋪,時隔12年卻無法進場

7月9日,廣州的王女士向記者講述,她在2011年花費100餘萬元購買了正佳東方國際廣場室內3樓一間約10平方米左右的商鋪,“當時約定好的是由正佳集團統一經營,向我們業主給付租金和經營流水分成,而正佳集團是一個非常有實力的商場,交給他們我們也比較放心。”

王女士提供的當年宣傳廣告顯示,商鋪發展商爲“正佳集團 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位置在廣州市越秀區環市東路花園酒店旁,被稱爲“連通7大商業地標奢華鋪皇”。不少業主與王女士一樣,購買商鋪時都看中了那裡繁華的地理位置,“不說能賺多少,最起碼是不會賠的。”

《買賣合同》上顯示,簽約甲方爲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商鋪應在2012年8月30日前交付使用。“當時首次看鋪的時候定金已經支付了,我們想着是正佳集團的子公司,認爲不會有太大風險。”

12年過去了,目前涉事商場暫未進行招商經營。根據當年《買賣合同》約定,超過約定逾期時間,賣方應在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日按總房價款0.05%的標準向買方支付違約金;或超過約定逾期時間,買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退還買方已支付房價款並支付利息,同時按該商品房總價款的1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買方實際損失的,賣方應補償其差額,若買方要求繼續履行的,合同繼續履行,賣方應在約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日按總房價款0.05%的標準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王女士告訴記者,業主們曾與發展商進行協商,始終未能得到理想的回覆。據王女士提供的圖片顯示,正佳東方國際廣場的商鋪內堆放了大量雜物,手扶梯上也存放着不少垃圾紙箱,商場內部也是未完工的狀態。

申請仲裁十年後仍未拿回違約金

爲了維護自身權益,業主們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出關於“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申請。

業主顏女士提供的資料顯示,該案於2014年2月21日受理。案件分別在2014年3月23日與2015年4月25日進行兩次開庭審理。廣州仲裁委員會2015年5月13日出具的裁決書顯示,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應向買家交付在正佳東方國際廣場購買的商鋪,並向買家支付遲延交付房屋的違約金。

按照曾簽署的《買賣合同》上的逾期交付條例及裁決結果,顏女士告訴記者,涉案樓盤由於電梯未安裝完善,無法正常使用,公共走廊未完工,水電不通,賣方無法出示相關文件,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因此商鋪也始終處於未收樓狀態。

記者通過企查查瞭解到,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屬廣州正佳集團旗下子公司之一,因經營異常該公司法人已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其中在公司相關動態中顯示,曾在2019年1月9日申請破產立案,並於2019年1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律師:儘快申報債權

王女士告訴記者,與她有類似情況的業主有400餘戶,原本想依靠實力雄厚的公司與優越的地理位置做投資,如今卻是血本無歸。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爲,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商鋪,違反了與業主簽訂的《買賣合同》,屬違約行爲。業主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併獲得裁決,要求公司交付商鋪並支付違約金,但公司至今未履行裁決,顯示出對法律裁決的漠視。公司在2019年申請破產清算,這可能是爲了逃避債務和責任,進一步損害了業主的權益。

本案中業主已取得廣州仲裁委員會已作出裁決,即享有對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的債權,廣州合銀廣場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劣,且已經列入失信執行,應密切關注法院公告以及該公司動態,若進入清算程序,受害業主可儘快申報債權。

受害業主可以依據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公司履行交付商鋪和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可以積極參與廣州合銀廣場發展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申報債權,爭取在破產財產分配中獲得應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