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清標任鎮瀾宮董事長遭疑正當性 中市府:組織章程未限戶籍

臺中市民政局長吳世瑋(右)表示,對大甲鎮瀾宮尊重宗教團體自治發展 市府依法監督絕不包庇。(盧金足攝)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宮廟紛爭民事訴訟解決,至於組織章程調閱,需爲厲害關係人的信徒代表,其他人不得任意調閱,否則即違反檔案等法。(盧金足攝)

中二選區立委補選引發民進黨攻擊的臺中市政府包庇大甲鎮瀾宮,拒絕提供大甲鎮瀾宮的組織章程一事,市府民政局17日出面反駁,鎮瀾組織章程並未明確規定要設籍在甲安埔,尊重宗教團體自治發展,絕不包庇,且對內政部對未給組織章程批離譜,市府說,「直至今上午爲止,並未收內政部公文」。

民政局長吳世瑋指出,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爲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吳世瑋說,依宗教團體內部組織章程涉及該團體內部行政運作、管理方法、組織成員資格、權利等重要事項,爲該團體經營事業所產生之重要知識、信用等正當利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範保護範疇,申請人申請宗教團體內部組織章程,需考量其是否具有利害關係,倘無利害關係,民政局自應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

對於民意代表指出要求民政局提供大甲鎮瀾宮組織章程遭拒,吳世瑋強調,民政局絕無刻意拒絕提供,依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因此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的法律依據。

至於,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則需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而內政部如有公務上需求發文民政局調閱鎮瀾宮組織章程,民政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協助。

吳世瑋說,寺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是否須具備信徒資格始得擔任,仍須於章程中規定,如章程中未規定,不得以不具信徒資格爲由,不予備查選舉結果。

民政局表示,依中央內政部行政函釋規定,依法辦理,勿枉勿縱,鎮瀾宮組織章程有關負責人選任資格,並無明確規定是否設籍,基於宗教團體自治原則,有關負責人選任資格及方式,自應由宗教團體自行認定,倘有爭議,可循司法途徑解決紛爭。

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376號行政判決說明,主管機管依法對於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從事行政監督輔導作爲,以利其健全運作,至於各宗教財團法人內部組織成員認定、推選之管理人是否合法及信徒大會決議效力等事項,仍屬私權爭執,應由民事法院確定其法律關係,主管機關之備查僅止於形式審查之監督。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宮廟紛爭民事訴訟解決,至於組織章程調閱,需爲利害關係人的信徒代表,其他人不得任意調閱,否則即違反檔案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