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規範罰款須把握四個要點

原標題:嚴格規範罰款須把握四個要點

近日,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這是一部專門規範“罰款”的重磅文件,對於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切實保護企業和羣衆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指導意見》全文共4725個字,包括總體要求、依法科學設定罰款、嚴格規範罰款實施、全面強化罰款監督等四大部分,共十五項。

對生態環境部門來說,《指導意見》有4個要點須準確把握:

■要點一

不得隨意頂格罰款或高額罰款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不得隨意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同時還要求“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爲的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爲的範圍”,這是強調了執法的“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爲人適用處罰,所科罰種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爲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既不輕過重罰,也不重過輕罰。

“過罰相當”原則要求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不能畸輕畸重。

前幾年在陝西省榆林市發生的賣2.5公斤芹菜被罰6.6萬元的案例,就是典型的過罰不相當,即違反“過罰相當”原則的“不合理”執法。

實施處罰,應當既“合法”又“合理”。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是實現法理相融的保障。

■要點二

不得只罰款而不糾正違法行爲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不得只罰款而不糾正違法行爲。”

執法的重點,要放在督促違法行爲的整改上。罰款不是目的,通過罰款督促違法行爲及時改正,纔是根本。

江蘇省響水縣“3·21”特大爆炸事故發生後,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發現,僅2016年—2019年事故發生之前,執法部門對天嘉宜公司的違法行爲處罰過8次,但都是隻罰款而不糾正違法行爲。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

生態環境領域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條款,都是首先要求“責令改正違法行爲”,然後纔是並處罰款。

因此,執法不能“以罰代改”,不得只罰款而不糾正違法行爲。對生態環境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爲,要做到“三個不放過”,即“不查清不放過、不處理不放過、不整改不放過”。

■要點三

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規不必要的監控設備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以下簡稱監控設備)清理、規範工作,及時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規、不必要的監控設備。”

《指導意見》還要求,“利用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覈”“嚴禁爲增加罰款收入脫離實際監管需要隨意設置。”

對於監控設備,《指導意見》明確“要確保計量準確,未經依法檢定、逾期未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這是在新《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有關監控設備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要求嚴禁隨意設置監控設備,並且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

去年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一條,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作了明確要求。

■要點四

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行政執法的價值絕非“爲罰而罰”,而是要在懲戒違法行爲的同時,達到預防違法的實際效果。

《指導意見》明確“要依法廣泛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指導約談等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執法的力度與溫度並不衝突,對首次違法者、輕微違法者進行說服教育、勸導示範、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同樣也能起到防止和減少違法行爲、降低社會危害性的作用。

行政執法工作一頭連着政府,一頭連着羣衆,“柔性執法”更能讓人感到口服心服,也更能讓人感受到法治的溫度。

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對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者是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都不予行政處罰,即“首違不罰”“輕微免罰”。

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也在第四十二條明確了“首違不罰”“輕微免罰”,還在第四十三條明確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5種情形。

“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既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具體體現,又是推進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保障。

近兩年,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紛紛通過制定“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的方式,科學細化了不予處罰、可以不予處罰,減輕、從輕處罰的適用情形。迄今爲止,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浙江、廣東、海南、河北、遼寧、四川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推出了“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李靜雲,作者單位:生態環境部西南督察局)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