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反毒決心!中越邊界走私海洛因李神執行死刑
宣示反毒決心!中越邊界走私海洛因李神執行死刑。(廣西高院微信公衆號)
「廣西高院」微信公衆號消息,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已於20日對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的被告李神執行死刑。
經大陸最高院覆核確認,被告李神與陳、黃姓男子(均系同案被告,已判刑)共謀販賣毒品牟利。2020年6月6日晚,李神指使陳、黃在廣西寧明縣愛店鎮中越邊境某界碑附近,接取20塊海洛因,隨後到上思縣在妙鎮交易。
次日2時許,到達約定地點後,李神指使陳某將10塊海洛因交給兩名盧姓男子(均已另案判刑),該二人又將毒品交由常姓男子(已另案判刑)帶走保管藏匿,李神則與同夥分別駕車攜帶剩餘的10塊海洛因返回寧明縣,李神等人途經上思縣在妙鎮某路段時,被公安人員截獲。李神被抓獲前給陳某某打電話示警。陳黃遂駕車逃跑,並在途中將剩餘的10塊海洛因及手機沿路丟棄。同月8日至10日,陳、黃、常等人陸續被抓獲歸案。公安人員在常某處查獲10塊海洛因共計3499.29克。另查明,被告李神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刑。
大陸最高院認爲,被告李神走私、販賣、運輸海洛因,行爲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神系罪責最爲凸出的主犯,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神走私、販賣、運輸海洛因,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李神繫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李神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