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同事未遂...反指女方提告是為了錢 法官指惡劣判刑
劉姓男子追求女同事被拒絕後,利用邀她協助調停妹妹和妹婿的家庭糾紛的機會,趁她身體不適進房間休息時,意圖性侵未遂。法官審理後,指劉男手段惡劣,還說被害女子提告是爲了錢,否認犯行無悔意,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追求女同事被拒絕,去年11月18日在桃園市某處工地,以住在基隆碇內的妹妹和妹婿爭吵,請女同事陪他去調停。女方答應後,劉男邀簡姓友人開車,載他和女同事到基隆。3人留在劉的妹妹家中吃晚餐時,女同事因身體不適,劉男的妹妹讓她在房間內休息。
劉男後來趁簡男和妹婿不勝酒力,妹妹也回房間休息時,撞門進入女同事休息的房間,不顧女方反抗,強吻她的臉部、頸部及胸部,並以手觸碰女子陰部,再強拉女子的手觸碰他的陰莖,造成女子左手腕處瘀傷。
女子反抗時,用手搥打劉男喉結,並趁劉男不適鬆手時逃出門,在巷口攔搭計程車。陳姓司機見她神情慌張,詢問發生什麼事,女子回答險被強暴,離開現場後報案。劉男帶警詢和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都否認犯行,檢方依事證起訴劉男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劉男辯稱,女同事與他在往基隆途中,在後座就有親密行爲,他認爲兩人是男女朋友。案發時房門沒有關,他沒有撞門,兩人自然發生撫摸行爲,沒有強制性交的事情。委任律師也辯護說,依照簡男與女方證述,劉男和女同事在後座有牽手、擁抱曖昧舉動。到基隆之後,劉男介紹女同事是女朋友,吃飯時兩人舉止也像情侶,相處時發生親密行爲尚屬合理。
法官查出,劉男先前不斷透過LINE,傳送「那可以偷偷喜歡嗎」、「我不打拚以後怎麼養妳」、「我想好好的瞭解你,你願意給我機會嗎?」、「想你」等訊息給女同事,案發前一日又傳送「答應我讓我有目標前進」、「可是你不喜歡我,我只是想要有人陪」、「害我下午上班一直哭,一直在高處等妳的身影」、「好好當朋友了,畢竟我只是想解釋內心的想法,不勉強,強扭的瓜不甜,我懂」。
女同事回覆「只能當朋友,好好工作,向錢看齊」、「我只想專心工作其他真的沒有任何想法」、「比我條件好的很多」、「從朋友做起不好嗎,你這樣讓我很難做人」等文字,並拒絕與劉男通話。法官認爲,被害女子在案發前一日仍明白表示拒絕劉男追求,無自願與劉男發生性行爲動機。
法官還查出被害女子事後與友人的對話紀錄,有「謝謝你們的陪伴,但我真的需要時間,那時候的畫面真的太噁心了,我完全沒有胃口吃東西,連喝水都想吐,真的很想讓他死,尤其摸到生殖器,強行,更讓我畏懼」等話。
劉男得知女同事報警,傳送「妳怎麼可以這樣害我……結果你今天講話講成我欺負妳……是你要跟我上去基隆的,我以後要怎麼待在大潭」等訊息,女方迴應「自己心裡清楚對我做出什麼事」,劉男未再提出辯駁。至於劉男妹妹和妹婿維護劉男的證詞,法官指不足採信,並依相關事證認定女方指訴劉男有強制性交行爲爲真。
法官審酌劉男正值壯年,不循正當管道發泄性慾,竟以強制力性侵害被害女子,手段惡劣。犯案後不僅否認有不法行爲,出庭最後陳述時還稱:「我是真心想要跟告訴人交朋友,我的工作環境有聽到一些傳聞,說這個女生行爲不是很正常,我前面聽過她要訛我多少錢,我今天收到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我覺得告訴人是有目的,這個纔是她真正想要的」等話,誣衊女子是爲了向劉取得金錢才提告,顯見毫無悔悟之心。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未賠償被害人,以及從事工程業、離婚等生活情狀,判刑3年。
劉姓男子追求女同事被拒絕後,趁機意圖性侵未遂。法官審理後,指劉男手段惡劣且無悔意,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