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出現人妻呻吟聲 綠帽夫怒告求償50萬

臺南1名邱姓男子與陳姓妻子2019年結婚,婚後3年多陳男無意間,在2人共用的車子行車紀錄器上發現妻子出軌。(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南1名邱姓男子與陳姓妻子2019年結婚,婚後3年多陳男無意間,在2人共用的車子行車紀錄器上發現妻子出軌,一氣之下怒告妻子及屈姓小王侵害配偶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可上訴。

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陳女於民國108年9月20日結婚,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112年3月23日無意間查看與被告陳女共用之小客車行車紀錄器時,發現112年3月16日晚上,被告陳女駕駛車輛,接送其同事即被告屈男共同前往汽車旅館,共處3個半小時;嗣又於112年3月17日晚上7時44分駕駛車輛附載被告屈男前往葫蘆埤,並於晚上10時40分抵達公園,直至晚上約11時始返家,在此期間行車紀錄器檔案中出現呻吟聲,顯見被告2人間有不正交往關係,被告2人之行爲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原告面臨婚姻危機,精神備感折磨與痛苦,身心受創嚴重,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陳女則以:車輛爲被告個人所有,並非與原告共有,原告擅自拿取係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已構成妨害秘密罪,應不得作爲證據。且原告所提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中僅有聲音,並未看到駕駛車輛之人,被告所有車輛也會借給家人及朋友使用,他們要載何人出門,被告並不知情,否認該錄影檔案中之女聲爲被告陳女之聲音,被告與屈男只是同事關係,且語言不通,並無一起出遊之情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屈男則以:全部錄影畫面中之男子均非被告屈男,被告屈男也不會講中文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法官認爲,行車紀錄器畫面取自被告陳女所有之車輛內所安裝之行車記錄器,雖未經被告陳女同意,然原告與被告陳女原有婚姻關係,夫妻於婚姻關係期間使用對方之車輛,應屬常情。

法官審酌,原告因被告2人上開逾矩行爲,家庭關係已難圓滿,原告已與被告陳女達成協議離婚及原告發現被告2人上開行爲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尚嫌過高,應以10萬元爲適當,原告逾前開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