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 天津這些房屋,可作爲人才公寓!
近日,天津政務網發佈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才公寓認定支持辦法》的通知,該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其中明確——
■ 人才公寓通過改造或改建存量房、租購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種渠道籌集。
➢選擇部分藍白領公寓,或具有一定規模的酒店、商業辦公用房、廠房,完善相關配套後,改造一批作爲人才公寓。
➢政府、人才服務機構租賃、購買一批商品住房作爲人才公寓。
➢通過政府籌建、用人單位自建、市場興建等方式,建設一批人才公寓。
■ 人才公寓以只租不售、週轉使用、保障居住爲原則,提供給人才使用,不予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 鼓勵人才公寓根據實際情況,配套建設休閒娛樂、體育健身、便民服務、公共活動等設施或場所,滿足入住人才多樣化的生活需要。
天津市人才公寓認定支持辦法
第一條爲深入實施“海河英才”行動計劃,踐行“四個善作善成”重要要求,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十項行動”,優化人才發展環境,爲引進來津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向人才供應的租賃性住房,分爲宿舍型、酒店型、住宅型三種類型,分別按照宿舍、酒店、住宅標準進行設計和監管。
第三條人才公寓通過改造或改建存量房、租購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種渠道籌集。
(一)改造或改建存量房。選擇部分藍白領公寓,或具有一定規模的酒店、商業辦公用房、廠房,完善相關配套後,改造一批作爲人才公寓。
(二)租購商品房。政府、人才服務機構租賃、購買一批商品住房作爲人才公寓。
(三)新建公寓房。通過政府籌建、用人單位自建、市場興建等方式,建設一批人才公寓。
第四條人才公寓以只租不售、週轉使用、保障居住爲原則,提供給人才使用,不予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五條各區負責籌集、管理人才公寓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市人社局牽頭組織認定人才公寓工作。
第六條人才公寓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滿足人才日常生活、居住需要。
(二)消防、安全符合相關的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實現封閉管理。
(四)位於交通相對便利、產業佈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
(五)有專業化運營團隊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鼓勵人才公寓根據實際情況,配套建設休閒娛樂、體育健身、便民服務、公共活動等設施或場所,滿足入住人才多樣化的生活需要。
第八條認定人才公寓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報。各區人社局收集整理本區人才公寓認定需求,並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人才公寓申請表;
2.人才公寓房型圖和房屋分佈圖;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房屋消防驗收合格證或相關證明材料;
5.租賃房需出具租賃合同及登記備案證明;
6.運營團隊構成情況及保障人才公寓正常運營的規章制度。
(二)初審。各區人社局牽頭,公安、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參加,對申請人才公寓房屋進行實地踏勘和初審。通過的,出具推薦意見,加蓋相關單位公章,由區人社局上報市人社局。
(三)評審。成立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組成的評審小組。由市人社局牽頭組織評審。
(四)認定。評審通過後,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審定,並聯合發文認定爲天津市人才公寓。
第九條人才公寓入住對象應當爲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海河英才”行動計劃引進的人才。
(二)我市公務員、選調生、大學生基層服務項目以及重點企事業單位招錄的人才。
(三)天開高教科創園、天津軟件園等我市重點項目引進的人才。
(四)各區重點項目引進的人才。
(五)我市引進的其他急需緊缺人才。
第十條人才公寓支持政策:
(一)新建、改建宿舍型、酒店型人才公寓,規劃按照非居住類用地進行審批,經評審,需要考慮教育、醫療衛生等配套設施的,由屬地區政府統籌解決。新建、改建住宅型人才公寓,規劃按照居住用地進行審批,執行居住區配套標準。
(二)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對天開高教科創園等產業引領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項目,採用“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
(三)人才公寓用電價格參照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政策,用水、用熱價格執行居民價格標準。
(四)鼓勵各區採取獎勵引進的形式,資助人才租住公寓。
(五)人才公寓項目可申請認定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享受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政策。
第十一條各區負責規劃、籌建、管理本區人才公寓,定期對人才公寓進行監督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政策落實,併爲入住公寓的人才、租賃公寓的用人單位做好支持和服務。
第十二條人才公寓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預警處置制度,定期對房屋安全進行檢查;應當遵守相關物業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各區人社局負責統計並定期更新本區人才公寓入住情況、租金價格、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具體信息。市人社局負責彙總天津市人才公寓信息,並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市、區人社局會同公安、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天津市人才公寓進行日常監管。對於不再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取消其天津市人才公寓資格。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編輯 | 馬媛
綜合 | 天津政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