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文物保護法強化執法監督
本報北京11月8日電(記者李韻)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公佈,將從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記者注意到,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是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的突出亮點。比如,對於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違法建設、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多發頻發、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爲,最高罰款額由原來50萬元大幅提高到1000萬元,同時責令行爲人承擔文物修繕復原費用,極大增強法律威懾力,推動形成不敢破壞、不能破壞的法治環境。此外,強化文物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權,特別是賦予其行政強制權,明確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羣衆舉報投訴,將文物保護置於各類監督之下。
據國家文物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漢衛介紹,與時俱進是文物保護法的鮮明特色。1982年11月19日,文物保護法作爲我國文化領域第一部法律頒佈實施,基本確立了我國文物保護的法律框架。2002年,在經濟建設、旅遊發展與文物保護矛盾日益突出,文物保護面臨新挑戰的背景下,文物保護法進行第一次修訂,確立“保護爲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建立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強化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要求,基本奠定了現行文物保護法的主體制度格局,對於加強文物保護管理、提高文物保護法治化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對於修法的背景,王漢衛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領導文物事業取得的重大成就、形成的寶貴經驗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文物事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迫切需要更加科學的理念思維進行指導,文物工作遇到的難題迫切需要更加有力的法治手段加以解決。”文物保護法形成於改革開放初期,發展於新世紀伊始,進而成熟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確立“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
記者看到,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堅持“保護第一”是頭等要事,秉持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來保護文物。重點強化了對未覈定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強調革命文物、水下文物的保護,確立文物普查調查、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完善了禁止買賣文物的制度,同時旗幟鮮明地主張流失海外中國文物的追索權,充分體現了“應保盡保”的理念要求。
文物保護法還體現出鮮明的問題導向、從嚴從緊的立法基調。針對建設性破壞、過度商業化、過度修繕改變文物原狀、文物火災威脅、違法成本低等問題,文物保護法建立健全以“先調查、後建設”“先考古、後出讓”爲核心的保護前置制度,確立開放文物保護單位的遊客承載量制度,強化不可移動文物空間管控,加強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明確不可移動文物保管義務和安全責任,並將最小干預原則貫穿到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使用等各環節,嚴格限制文物原址重建,最大限度維護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促進合理利用是文物保護法的重要內容。文物保護法規定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挖掘闡釋文物價值、有效利用文物資源、促進教育和科學研究、讓文物活起來;針對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考古遺址公園等文博單位,細化推動文物有效利用的規定,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爲引領,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提供多樣化多層次文化服務和產品;對外開展文化交流,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鑑。
與此同時,文物保護法立足中國國情,強化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強化文物部門行業監管,通過信息化建設、科技應用、人才培養等保障措施,確保文物保護守土有責、守土盡責;進一步動員全社會參與,鼓勵社會組織、志願者廣泛參與,調動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積極性,引導規範民間收藏活動,迴應社會關切。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在科學立法的基礎上,文物保護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和全社會共同努力,切實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不斷提高文物保護法治化水平。”王漢衛說。(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