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於8月1日正式施行
人民網呼和浩特7月3日電 (記者 寇雅楠)近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2024年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修訂後的《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共13條,主要體現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擴大了失業保險參保範圍。將城鎮企業擴大爲企業,將依法辦理登記的社會組織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全部納入了參保範圍。二是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準。在國家規定範圍內,結合自治區實際,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了5%,並考慮大齡失業人員和夫妻雙方同時失業人員的特殊困難,在上述基礎上又增加了3%。三是強化了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規範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明確了失業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明確了爲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