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勞工離職刪資料 恐刑責上身

如果發現員工離職時將電腦資料刪除,導致無法復原,甚至引發公司營業利益遭到重創,員工將有可能面臨刑責。 圖/聯合報資料照

在衆多勞資爭議事件中,如果發現員工離職時將電腦資料刪除,導致無法復原,甚至引發公司營業利益遭到重創,員工將有可能面臨刑責,最高可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在民法上也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

市場上常聽聞勞資雙方在面對解除勞動契約之際,偶有雙方鬧得不愉快,此時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擅自將電腦中的資料刪除,公司就能主張《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部分仍要先看勞資雙方當初在簽訂勞動契約,契約中是否有明確寫出,「員工在職期間所產出的勞動成果是否歸屬於公司所有。」即便有約定爲員工所有,但存放在公司電腦或公司設備內,員工擅自刪除仍有風險,應一併注意。

舉例來說,甲員工爲公司的新程式開發者,並已跟公司簽署勞動契約,契約中也有明定甲員工所開發的新程式歸屬公司,如此一來,新程式所有權屬於公司,智慧財產權也是屬於公司,如果甲員工在離職時就擅自刪除新程式資料,就會觸法。

可能觸犯的法律就是刑法第359條,公司發現後需要在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表示要對甲員工提起告訴,才符合法律規定,此法屬於「告訴乃論」。

除了刑法以外,無故刪除電腦資料的動作,若造成公司損害,甚至牽涉公司的營業利益,公司還可依照《民法》提出相關損害賠償,向員工求償,而求償範圍將可視公司所受到的損害狀況而提出。

公司將可主張,包括違反勞動契約的債務不履行,可依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導致爲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可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其權利,且因不完全給付而產生前項以外的損害者,債權人並可請求賠償;此外,公司也同時可請求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可透過這兩條民法規定,來對勞工提出損害賠償,不過這邊也要提醒,若這兩項主張要同時提出的話,就要留意必須要在兩年時效內提出。

雖然勞資爭議時有所聞,但雙方在解除勞動關係時鬧得再不愉快,均不建議員工用刪除資料的手段來「懲罰」公司,畢竟現行的《勞動基準法》已經算是相對完善,對於保護勞工權益相關規定也相對完整,如果真的發生勞資爭議,建議仍以勞資爭議調解爲優先,千萬不要因一時衝動,導致必須面臨刑責。(本文由司宇律法諮詢事務所長林司涵口述,記者餘弦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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