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個人行動器具管理修法做半套 中央、地方互推責

個人行動器具安全配套迄今難產,置民衆於道路險境。圖/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流行已久,政府一直未思考屬性定位及管理方式,傷亡事故頻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年終於修法列爲慢車,交通部卻把相關規定推給地方政府,各地規定遲未出爐,讓個人行動器具處於「合法又不合法」的灰色地帶。

修法納管附帶但書,加上宣導不足,許多民衆根本不知個人行動器具仍不能合法上路,持續行駛造成危險。如今酒駕處罰「刑事罰」卻不罰「行政罰」,形同公告周知,酒後可騎乘個人行動器具,只要別喝太多或肇事便可免責。

個人行動器具有其優點,可緩解交通壅塞及節能減碳,不少歐美國家視爲大衆運輸「最後一哩路」,有條件開放使用,但亦出現傷亡事故及壓迫行人等交通問題。

臺灣道路環境特殊,機車數龐大,管理已是一團亂,如何避免與個人行動器具相撞?人行道、自行車道空間不足,路面品質差且動線混亂,對行人與腳踏車族已極不友善,又如何吸收個人行動器具?要各地政府訂相關規定,也可能產生「一國多制」,民衆無所適從,陷使用者於不義。

確保交通安全順暢、推動永續環保的「綠色交通」是政府責任,交通部半套修法了事,地方政府不想訂配套;不面對、不解決、不負責,個人行動器具繼續脫管,交通願景淪爲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