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持鐵條毆打流浪犬泄憤 動保處怒開罰1.5萬

遭毆打的流浪犬有皮肉傷所幸未傷到骨頭,精神食慾良好但後肢仍稍顯無力,且因犬齡已高,康復情形較爲緩慢,所幸有愛心人士願意領養照護給牠一個溫暖的家。(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一位40多歲的男子日前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433號(中油-三多加油站),被其他民衆發現手持鐵條毆打流浪犬,動保處獲報後派員前往,對方聲稱當天到加油站上廁所被流浪犬追咬2次,他才氣得回車上拿鐵條作勢驅趕流浪犬,但動保處調閱監視器後認定男子涉凌虐,造成流浪犬後肢受傷,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處以1萬5000元罰鍰。

動保處日前接獲民衆通報,樹林區中正路433號處發現民衆手持鐵條毆打流浪狗,且長達10多分鐘,流浪犬因遭受攻擊而忍痛爬行遠離行爲人,但行爲人見狀並未停止攻擊流浪犬,竟還追着上去持續棒打,連路邊等停紅綠燈的民衆看不下去覺得行爲過當,向前制止行爲人,並向動保處通報。

動保處不敢大意隨即派員前往,至現場時犬隻已被愛心人士送至動物醫院醫治,經向三多加油站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行爲人車牌號碼,已找到行爲人,同時前往動物醫院瞭解流浪狗受傷情形,院方表示流浪狗受到皮肉傷所幸未傷到骨頭,精神食慾良好但後肢仍稍顯無力,且因犬齡已高,康復情形較爲緩慢,所幸有愛心人士願意領養照護給牠一個溫暖的家。

動保處表示,本案已明確造成動物受傷事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以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動保處呼籲,如在路上發現流浪犬有頸背毛豎起、耳朵向前豎起、尾巴堅硬或搖擺、露齒低吼等欲攻擊狀態時,要使用隨身物品遮擋、要緩慢後退遠離現場,不可做出尖叫等刺激犬隻行爲,如不幸遭咬傷應立即至醫院消毒傷口並評估接種狂犬病疫苗,並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事證通報動保處,不得隨意攻擊流浪動物,如果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