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環評委員規程 主委由市長兼任改市長指派 藍綠反對
新北市環評委員會規程修正,引發藍綠討論。圖爲開會過程。圖/新北市環保局提供
一定規模開發案都需經環境影響評估,新北市修正「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改爲「市長或指派副秘書長層級以上代表兼任」,規程送議會法規會備查,遭藍綠議員質疑恐導致民選市長「有權無責」,建議改回市長,一肩扛下責任環評責任。新北市環保局表示,其餘五都都是副市長或副秘書長層級擔任主委,北市甚至環保局長即可,會再視實務運作滾動修正。
新北市環保局表示,開發案會依照開發行爲有不同要求,如涉及敏感區位如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山坡地等,至於規模有面積、高度、抽水量等,如高樓建築120公尺以上、山坡地住宅開發1公頃以上,或抽、引取地面水、伏流水每秒抽水量2立方公尺以上都要環評。
新北市修正環評委員會規程,民進黨市議員李宇翔在法規會質疑,環境影響評估牽涉重大,市長本就要對新北市重大開發案件負全責,萬一市長覺得案件有爭議不想負責,就指派某個副市長、副秘書長擔任主委,未來出事追究可以不用負責?還是是爲特定人士創造條款?
民進黨議員邱婷蔚則說,環評非常重要,看看各縣市弊案,都會討論到環評,市長是民選行政首長,不可以有權無責,若要派專業人士,環保局長最專業。
國民黨議員林國春也認爲,不管主委是不是市長,環保局與其他委員纔是專業,市長開會也比較少會去開會,他認爲建議維持原本規定,不用再改。
不過國民黨議員洪佳君認爲,案件送市府,不管主任委員是誰,都是市府團隊要負起全責,她認爲修正後,反能讓環評案件更加迅速。
環保局長程大維在會議上指出,新北市環評審議案件多涉及轄內大型開發案,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爭點及對環境各面向影響,如環境開發,通常跟城鄉都市設計有關,相關法令不盡相同,副秘書長以上層級可協助跨局處溝通。
環保局說,環評會審議時間通常長達3小時,且環評會採共識決定,主席要全程參與,纔會參照五都環評設置層級作法,兼顧對環境各面向影響協調性及人員指派彈性,纔會修正,符合實況。
程大維也在會議上指出,臺北市主委層級也放寬到環保局長即可擔任主委。
環保局統計,法令修正前2020送審22件通過17件,法令修正後2021送審23件通過14件、2022送審40件通過30件、2023年送審31件通過18件,雖看不出規律性變化,但市府建立書審制度審查意見一次性告知、現勘後一週內排會審查等制度,平均召開2次會議即通過審查。
對於議員意見,環保局表示,目前其他五都大多以副市長或副秘書長以上層級爲主任委員,且以現行組織位階及運作,對審議具有正面成效,後續將會實務運作或其他縣市作法滾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