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網購17.9元玩具僅退款不退貨,法院:補償商家各項費用200元

近日,天津市薊州區法院別山法庭審結一起因“僅退款”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經調解,被告趙某最終同意補償原告商家各項費用200元並當場履行。

據微信公衆號“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1月30日消息:被告趙某網購了價值17.9元的兒童玩具。收到商品後,趙某以玩具發錯顏色爲由向平臺申請退款,平臺向其推送售後鏈接後,趙某點擊“僅退款”選項。由於消息繁多,商家並未在48小時內進行處理,趙某順利退款成功。後商家幾次聯繫趙某要求將玩具退回,但趙某一直未予理睬。

隨後,商家向法院提出訴訟。商家認爲,其與趙某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趙某在收到商品後利用平臺漏洞惡意申請退款卻未退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趙某退還貨款17.9元並承擔維權支出的律師費、材料費等各項費用2000元。

雖然案件標的小、法律關係也不復雜,但具有較強的社會警示意義。別山法庭受理後,向趙某詢問“僅退款”的原因。趙某表示,因其年紀較大,並未及時查收信息,造成未能及時退貨。隨後法官向趙某釋明瞭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趙某也意識到自己購買的商品並不屬於“僅退款”範疇。最終同意補償原告商家各項費用200元並當場履行。

據瞭解,電商“僅退款”功能是指消費者從平臺上購得商品後,可申請“僅退款”,如果商家在48小時內未進行操作,系統則會默認商家同意退款申請,自動發起退款。

審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僅退款”功能的初衷是爲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但現實中不少消費者惡意“鑽空子”“薅羊毛”,不僅給商家帶來經濟損失,更破壞了良好的市場環境。在網購過程中,消費者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同時也應履行退回貨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