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借膽 對警亮假槍判3個月

陳姓駕駛對警車亮出空氣槍被送辦,一審依恐嚇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臺中市警察局提供/張妍溱臺中傳真)

臺中市警局保安大隊員警今年5月間在潭子區發現1自小客車違規,員警按喇叭欲盤查,小客車陳姓男駕駛竟開窗亮出1把手槍,還對警車揮了幾下,囂張挑戰警方公權力,陳男隨即遭攔下,稱所持的是空氣槍。經鑑驗結果,雖該槍枝無殺傷力,但陳男被依恐嚇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

這起亮槍恐嚇警察案,發生在潭子區環中東路與福貴路口,當時謝姓員警駕駛偵防車巡邏,見30歲陳男的車違規,便聲按了喇叭警示,沒想到在停等紅燈時,陳男竟開窗,還對偵防車比出「開槍」的動作,員警立即攔查並逮捕陳男。

警方指出,在陳男車上查獲仿貝瑞塔手槍、彈匣、瓦斯CO2鋼瓶、BB彈等物。經鑑驗結果發現,該槍雖沒有殺傷力,但警方將陳男依涉犯恐嚇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罪嫌函送臺中地檢署偵辦。

警方指出,陳男因交通違規被巡邏的保安大隊警車按了聲喇叭,個性衝動的陳男竟超車到警車前方,搖下車窗「亮槍」瞄準警車,充滿挑釁意味,警方還從其住家搜出空氣槍1把等證物,經鑑定無殺傷力。

臺中地院審酌,陳男無法剋制情緒衝動,挑戰公權力,依恐嚇罪判處陳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臺中市保安大隊表示,民衆因細故持仿造槍支恐嚇,已危害公安,實不可取,警方絕不容許坐視不法行爲挑戰公權力,一定會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維護市民安心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