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討錢未果…男持打火機派出所內潑灑汽油 遭判刑8月

朱姓男子被控前往基隆市南榮派出所索要錢財遭拒後,一手持汽油寶特瓶,一手持打火機進入派出所,潑灑汽油,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後,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朱男8月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朱男因經濟狀況困窘,去年10月17日晚間8時許,前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派出所索要財務資助未果後,向在場員警揚言「我會在這死給你看」。

朱男離開南榮所後,立即前往附近機車行購買汽油裝在寶特瓶,當天晚間9時許,一手持汽油寶特瓶,一手持打火機進入南榮所後,向警員恫嚇稱「這是汽油啦」等語,並旋開寶特瓶蓋晃動瓶身,使得少許汽油灑落在值班臺。

警員見狀立即起身握住朱男雙手,欲拿取朱男手中寶特瓶,朱男在掙扎反抗過程中,寶特瓶不慎掉落在地,造成大量汽油潑灑在派出所大門內地面,其餘警員發現後,合力將朱男壓制在地,以現行犯逮捕朱男送辦。

基隆地檢署偵查後,依放火燒燬建築物未遂等罪嫌,起訴朱男,朱男在法院審理時,對於涉犯妨害公務罪、預備犯放火罪認罪,但否認涉犯放火燒燬建築物未遂罪。

法官表示,放火罪「放火」着手與否的判定,應以行爲人是否着手燃點目標物,或引火媒介物爲斷。朱男潑灑易燃物質,既然尚無點火的火源存在,即非「放火」構成要件行爲,僅屬預備階段,且朱男始終沒有點燃手中打火機動作,也無任何跡證,足以證明朱男有點火着手打出火花情形。

判決書指出,朱男行爲同時觸犯妨害公務、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爲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規定從一重論,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朱男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