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選制:特首須獲750票...警國安處負責「候選人資格審查」
大陸全國人大會議常委會今(30)日全票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也就是香港特首及立法會的新選制。立法會方面,區議會席次取消,選委會佔40席、功能界別30席、地方直選20席,選舉委員會增至1500人。特首產生方式也有變革,除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由港警國安處對候選人進行審查外,特首須獲750票才能順利當選。
根據新制,香港特首由1500位選舉委員會委員投票產生,選委會分爲五個界別,每屆任期5年,所有成員必須由永久性居民擔任。其中,第五界別由香港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300人組成。
至於特首候選人的產生方式,每名候選人須獲得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最終將根據提名名單,經無記名投票選出特首,特首得票數須超過750票。
此外,港府也將成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特首及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委員會由港警國安處負責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兩大條件,再交由現任特首擔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做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