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妻拿掉子宮「不是正常女人」 男離家與女員工同居17年

張姓男子生前嫌棄結褵40年的太太因病拿掉子宮「不是正常女人」,與小三洪姓女子在外同居17年。洪女遭張妻求償百萬元精神撫慰金。一審認定外遇屬實、判洪女需賠償張妻40萬元,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審酌侵害行爲已罹時效,改判20萬元定讞。(本報資料照)

經營卡拉OK店的張姓男子生前嫌棄結褵40年的太太因病拿掉子宮「不是正常女人」,與小三洪姓女子在外同居17年被抓包,洪女遭張妻求償百萬元精神撫慰金。一審認定外遇屬實、判洪女需賠償張妻40萬元,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審酌侵害行爲已罹時效,改判20萬元定讞。

張男與太太1982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2004年張男開設一家卡拉OK店,洪女經張男引薦當店員後,心存不軌、開始與張男交往。張妻發現後,先是警告洪女「回頭是岸」,不要破壞她的家庭關係,但洪女不但依然故我,更變本加厲,要張男與張妻交惡後搬出來和她同居。

張男和洪女前後同居近17年,直至2021年張男因肝癌過世爲止。張妻指控,洪女與張男交往期間毫不避嫌,多次公開拍攝親暱照片,破壞她幸福的婚姻生活,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洪女辯稱,張男後來開設製茶廠,因爲生意上的合作關係,她才寄宿在張男的茶廠。就算有一起看電視、緊靠肩膀的情事,然仍然分房睡覺,也沒有一同出遊過,更未以情侶、夫妻模式對外宣示。洪女強調,張妻的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拒絕賠償。

一審認定洪女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確實破壞張妻與張男的婚姻,法官判洪女需賠償40萬元,洪女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傳喚張妻3名子女作證,大女兒說,她讀國中時家裡開卡拉OK店,爸爸曾在鄰居面前說媽媽子宮拿掉「不是正常女人」。次女和兒子則說,洪女是店內陪唱小姐,店內業務結束後,爸爸和她外出經營茶廠,經常看到她們睡在一起。

法官認爲,洪女的侵權行爲屬實,但至2021年2月便以結束,確實已時效消滅,改判賠2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