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女友8歲女兒太吵 保全煙燙四肢、滴蠟油再用膠帶封嘴
新北市32歲的張姓保全前年7月幫忙照顧朱姓同居女友的8歲女兒,卻因爲不滿孩子吵鬧,竟用點燃的香菸燙身體、四肢,甚至還滴蠟燭的油並用膠帶捆綁限制行動自由,雖然一審被判刑1年2個月,且其中6個月的刑期不能易科罰金,但檢方不服上訴,最後仍遭二審法官駁回。
▲張男用香菸燙女童的身體及四肢。(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張男從2015年9月起開始與朱姓女友同居,原本3人相處還算融洽,2016年7月14日女友要外出工作,纔將女兒暫時交給他照顧,沒想到孩子不停吵鬧,他一時無法制止竟先出手毆打,接着用點燃的香菸、蠟燭油滴身體或四肢,甚至用膠帶捆綁手腳並封住嘴巴,還作勢要將人丟到樓下。
女童全身多處擦傷、挫傷,一直忍到媽媽回家纔敢求救,事後雖然身上的傷已經痊癒,精神卻受到極大的衝擊,經精神鑑定確定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而施暴的張男挨告後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賠償5到6萬元以及後續的生活費用,希望能和女友和解,不過,去年12月一審仍被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判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
▲張男答應幫忙照顧女童,卻因爲受不了吵鬧而動手毆打。(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由於這1年2個月的刑期中只有6個月無法易科罰金,新北地院檢察官認爲量刑還是太輕,於是提出上訴並向二審法官強調,張男明知女童年紀尚幼,認知也還未發展成熟,只是因爲一時吵鬧就動手虐打,且手段非常惡劣,至今也沒有獲得受害人原諒,怎麼能輕縱。
不過,法官認爲,張男事後積極尋求和解,只是遭朱姓母女遭拒絕,加上犯後坦承犯行,沒有拐彎抹角或故意推卸責任,態度尚可,考量到他的犯罪手段、目的以及所造成的損害,一審量刑並無不妥,因此裁定駁回檢方上訴,確定至少須入獄服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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