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士官長摳女兵下體1公分 她不追究獲緩刑 檢方上訴吞敗
憲兵第202指揮部第239營林姓士官長在酒吧巧遇和朋友聚會的女兵,他上前攀談,女兵上廁所時,林竟尾隨進廁所指侵、插入1公分。事發後女兵嚇得和友人逃離並報警,北市警中山分局將林送辦。林被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一審判林2年徒刑,因女方不再追究,獲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義務勞務100小時。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
林姓士官長2021年4月8日退伍。
林否認強制性交,偵訊時辯稱在廁所內只有親嘴、摸胸和隔着內褲摸下體等行爲,也坦承沒經過對方同意,但他聲明沒有鎖上廁所門、壓制女方和指侵。
被害女兵表示,2021年1月22日凌晨遭一名不認識的「長官」侵犯,事後打聽才知道林的姓名,案發當天是第一次見面。她說,當天是營內弟兄要歡送她,同行的女性友人去吧檯唱歌,另名簡姓友人到外頭講電話,沙發區只剩她和林坐在一起。聊天過程中,林的手不時在她的大腿上游移還捏肉,她覺得很不舒服,但又不想把場面弄僵,便藉機上廁所,詎料在廁所內被摳私密處。
「不要碰我,你在做什麼,請你出去」女兵連喊3次以上,但林姓士官長卻用手指伸入她下體1公分,女兵用全身力氣撥開他的右手,同時斥喝對方「離開」。
臺北地院衡量林姓士官長是一時性衝動而犯罪,案發後積極尋求諒解,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女方也表示不再追究、同意給緩刑,因此判他2年徒刑、緩刑4年。
臺北地檢署則認爲林關上廁所指侵,行爲沒有可堪憫恕之處,一審卻以他和被告和解就宣告緩刑,認爲減刑與緩刑的判決違誤,提上訴。
高院則認爲,林在一審開庭時對「鎖上廁所門」及「壓制告訴人」等事實不再爭執,沒有如檢察官所指的「否認」問題,而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考量他沒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犯罪情節較輕,若量處最低的3年徒刑「過苛」,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並無恣意或濫用裁量可言。
由於女方在和解書內表示願意給予林緩刑的機會,有修補犯罪影響的契機,高院認爲不能全然無視,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憲兵第202指揮部第239營林姓士官長到酒吧飲酒,卻指侵初次見面的女兵,臺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罪判他2年徒刑,因被害人不再追究,北院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義務勞務100小時。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