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亂丟垃圾!大樓總幹事冒清潔隊名貼公告 判8個月
▲依社區大樓總幹事冒用市府清潔隊名義,貼出禁止亂丟垃圾公告,雖立意良善,但已觸犯僞造公文書罪。(圖/y資料照/與本案件無關,僅示意用)
即便是貼在自家社區大樓的公告,也不能亂貼,更不能冒用他人名義。臺北市中山區一處社區大樓,總幹事爲提醒住戶別亂丟垃圾,冒用臺北市清潔隊名義貼告示,因此挨告,被依僞造文書罪起訴,一審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2015年5月,40多歲了劉姓社區大樓總幹事接獲住戶反應,有人在大樓內亂丟垃圾,爲了維護社區乾淨,劉男因此製作一份公告,上頭寫着「此處嚴禁亂丟垃圾,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最高6000元罰鍰,本隊將不定期巡查....臺北市環保局大直分隊啓。」
ㄧ公告製作完畢,劉男便交代社區李姓警衛代爲張貼,貼在社區前花園座椅椅背上。但這份公告根本未經清潔隊受意張貼,遭人檢舉,劉男因此吃上僞造文書官司。臺北地檢署偵辦後裁定起訴。
一審法官認爲,劉姓總幹事製作的公告,除冒用清潔隊名義,公告內容涉《廢棄物清理法》,又此種公告本爲公務員職責所應制作的,因此公告屬於「公文書」,劉男涉犯的是僞造公文書罪。
另外,劉男日前因公共危險被刑,2014年才執行完畢,按規定,5年內要是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視爲累犯,應依《刑法》加重其刑。
不過法官也考量到,劉男身爲社區總幹事,對住戶檢舉亂丟垃圾一事進行處置,目的是要嚇阻他人破壞環境清潔,並非爲一己之私,且犯後深有悔意,因此依《刑法》及《大法官釋字》酌量減輕其刑。
劉男涉犯的是《刑法》第216條,行使僞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第211條僞造、變造公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